黑政办发〔2019〕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棚改突出问题防范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棚改突出问题防范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9〕17号
《黑龙江省棚改突出问题防范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日黑龙江省棚改突出问题防范
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实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努力防范和集中整治棚改突出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推进棚改突出问题防范及专项整治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摆上日程、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棚改突出问题防范及专项整治工作,到2019年底基本解决现有棚改突出问题,有效防范新的问题产生,力争2019年棚改类信访量较上一年度大幅减少,棚改类信访总量逐年下降,彻底扭转当前棚改工作问题较多的负面形象,真正把棚改项目打造成为民生工程、德政工程,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防范及整治内容
此次重点防范和专项整治的内容是纳入国家和省计划任务范围内棚改项目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重点整治工作谋划不扎实,棚改项目建设推进难问题。针对地方政府因工作谋划不实不细、项目调查摸底不清、前期准备不充分、资金筹集不到位就盲目上项目等原因导致的棚改项目建设推进难、上级棚改补助资金结余闲置等问题开展集中整治。
(二)重点整治征收行为不规范,引发征收补偿纠纷问题。针对地方政府征收行为不规范,棚改征收实施主体不合法,违规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因征收实施主体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信息不公开、评估不合理、补偿安置不到位、不按约定条件补偿、非法强拆等原因,造成棚改项目出现征收补偿纠纷问题开展集中整治。
(三)重点整治规划设计不合理,工程存在功能缺陷问题。针对因盲目节省规划设计成本,规划设计审查把关不严等原因,造成棚改项目建筑间距、绿地和公共空间不符合标准;单体建筑体量和楼体长度超标,不符合防火要求;户型缺乏人性化设计、主要基本功能缺失、不适宜居住等引发群众上访的工程功能缺陷问题开展集中整治。
(四)重点整治主体行为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隐患问题。针对因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项目从业人员未在岗履职、在岗不履职或岗位人员临时到场应付检查;监理机构人员未能按要求配备,现场履职尽责不到位;开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压缩成本,有法不依、规避监管,忽视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和质量;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棚改建设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指导不到位、系统把控不严格;棚改项目竣工后未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规范、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就直接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开展集中整治。
(五)重点整治企业和政府失信,居民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针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实力弱、企业信誉低、公司管理混乱,不履行合同,不兑现居民回迁安置承诺;地方政府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淡薄,盲目许诺,无法兑现对企业和居民的承诺,造成企业推进项目建设迟缓、搁置甚至烂尾,引发被征地棚户区居民逾期无法回迁安置问题开展集中整治。
(六)重点整治监督管理不严,违反法定建设程序问题。针对因监督管理不严,造成使用政府资金的棚改项目及其他应招标的工程项目未依法履行招标程序,以及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转包等违法违规问题;棚改项目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违规审批,无施工许可证施工或边开工边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反法定建设程序问题开展集中整治。
四、防范及整治措施
此次防范和专项整治工作坚持治理与预防相结合,各地要根据问题成因,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在解决好现有棚改突出问题的同时,坚决防范新的问题产生。
(一)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棚改项目顺利实施。对于已经启动的棚改项目,各地要继续全力推进实施,确保项目顺利建成。对于今后新开工的棚改项目,各地要充分做好前期相关准备工作。
1.明确棚改范围和标准。各地要明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住房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
2.科学合理安排棚改项目。各地要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水平、财政状况及债务负担情况等因素,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棚改项目,优先改造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突出、环境条件差的棚户区地块。
3.积极筹集和规范使用资金。各地要积极筹集棚改资金,明确主要资金来源,筹集到的资金额度要能够支撑项目顺利建成。同时,要按规定使用上级棚改补助资金,避免资金结余闲置。
4.深入做好前期调查摸底。各地要深入细致做好棚改项目征收拆迁调查摸底、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询和风险评估工作,对评估无风险和风险较小且被征收居民支持率达到90%以上的项目可实施征收;对评估风险重大和风险较大且被征收居民支持率低于85%的项目严禁实施征收;对风险较小且支持率在85%-90%的项目要审慎实施征收。
5.项目前期手续要完备。棚改项目选址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要取得项目立项、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
6.各地要认真抓好棚改信息公开工作,对棚改相关政策、工程规划建设方案等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开。
(二)依法实施征收补偿,防范化解征收补偿纠纷。对于查找出的征收拆迁行为不规范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及时依法纠正。对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出现征收补偿纠纷问题的,各地要积极与被征收居民沟通,充分了解居民诉求,对合理合法的要满足,不合理的要做好居民思想工作,避免纠纷扩大。对今后新开工棚改项目,各地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由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禁止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1.充分征求居民棚改意愿。要尊重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权,对居民棚改意愿强烈的棚户区地块优先进行改造。
2.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要由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3.依法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合理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5.严禁非法强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得由开发或建设企业进行强拆。
(三)提升规划设计质量,保证棚改项目建设品质。对于查找出的规划设计不合理,工程存在缺陷的棚改项目,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工程缺陷问题,各地要积极协调各方,根据具体问题研究制定可行整改方案,加快问题整改;对回迁安置居民反映户型设计不合理,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规定的问题,要加大对违规设计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对今后新开工棚改项目,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棚改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尤其对群众关心的项目容积率、日照采光、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把关,要对棚改安置项目的单体建筑体量、高度等提出控制要求,要对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以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提出具体空间环境设计要求,要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优化户型设计,确保棚改项目功能齐全、环境优美、适宜人居。
(四)严格规范主体行为,防范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对于查找出的棚改安置房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各地要立即进行整改,坚决避免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违规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后不按有关规定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今后新开工棚改项目,各地要规范棚改项目各方主体行为,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1.落实规划管理监管责任。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棚改项目规划审查工作,对规划编制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及时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落实勘察设计监管责任。各地要对棚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进行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活动的事中事后质量监管。
3.落实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各地要对责任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棚改工程建设,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对建设单位要突出首要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对施工单位要突出是否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是否偷工减料、是否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检查,对监理单位要突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工作和对材料、工序验收情况的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4.落实竣工验收和备案监管责任。各地要严格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加大对分户验收抽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和永久性标牌制监督力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规定。
(五)提升政府信誉,防范逾期未安置问题。对现有棚改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棚改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细化对策措施,加大重点项目推进力度,确保居民尽快回迁安置。对今后新开工棚改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政府主导改造建设为主、市场化运作建设为补充”的改造模式。对确要实施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要对参与棚改的开发企业信誉进行把关,对企业背景资料进行详细分析,对于存在违规投标、拖欠税费、存在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和已经列入企业信誉“黑名单”的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要对开发企业资金实力进行把关,保证项目顺利建成、达到入住标准。政府要与开发企业订立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诺。
(六)强化建设过程监管,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建设。对于查找出的违规招投标和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等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今后新开工棚改项目,各地要严格落实招投标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对棚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履行招标程序进行监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要严格棚改建设项目法定建设程序,棚改建设项目应纳入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管理,严禁简化法定建设程序违规审批工程项目。
五、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2月1日至2月20日)。各市(地)、县(市)要根据本方案和当地实际情况,对棚改突出问题防范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落实部门职责。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9年2月21日至10月31日)。各市(地)、县(市)针对上述防范及整治问题,结合中央巡视反馈意见、国务院大督查指出问题、省委巡视发现问题和跟踪审计指出问题,对本地区纳入国家和省计划任务内的棚改项目进行排查,分类建立问题整改台账。针对排查出的具体问题,各地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加快问题整治,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各地住建(棚改)部门要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联络,每月13日和27日向省住建厅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安排。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省住建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原则上省级对各市(地)、县(市)排查出的问题按20%比例抽查;各地对本地棚改项目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查找问题和不足,各市(地)、县(市)对本级排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要100%自查,各市(地)对所辖县(市)排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按50%比例抽查。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棚改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涉及范围广、部门多,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省住建厅牵头负总责,督促指导各地加快问题整改;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各地棚改项目规划审查、土地供给等方面问题防范及化解给予支持;省发改委会同省住建厅负责对国有工矿、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和化解给予支持;省财政厅等其他省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能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棚改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挥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主体作用,全力推进本地区问题整改。各市(地)、县(市)要成立工作专班,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公安、法院、信访等相关部门协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过程管控。各地要加强对棚改工程建设过程管控,依法履行征收拆迁程序、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将棚改工作各环节监管责任落实落靠,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四)化解信访矛盾。各地要高度重视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出的棚改突出问题,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设立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开设信访举报专门窗口,在门户网站开设信访举报专栏,及时受理棚改信访问题,充分了解信访群众诉求,对合理合法诉求要积极主动解决,对“不合理诉求”也要弄清群众信访真实原因,深入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努力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坚决避免矛盾扩大、问题上移。
(五)严肃问责追责。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检查中发现态度不积极、责任不落实、协调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推进棚改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缓慢;对群众反映特别强烈问题处理不当、激化矛盾、引发大规模上访;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工作目标的市县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对有关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及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通过专项行动解决的棚改突出问题进行曝光,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时要加强对棚改政策的解读,加强对好的经验做法的宣介,正面引导舆论,为棚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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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