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9〕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6 06:44:4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9〕13号
为加强我省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坚决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建立文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精神,建立黑龙江省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打击文物犯罪、遏制文物行政违法行为、加强文物安全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文物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其他需要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程志明副省长
召 集 人:邢爱国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丽娜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成员:孟祥武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
于学胜省发改委副主任
?张越省民宗委副主任
?吴刚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吴迪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林奇昌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刘晓东省住建厅副巡视员
?赵连钧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郑怀玉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陈健省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刘玉柱哈尔滨海关副关长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孟祥武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督察的规章制度,研究建立文物安全防范防控体系;指导和督促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景区管理和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落实文物安全保护措施;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安全检查,加强文物安全监管;组织督察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省公安厅:组织、协调、指挥、督办各级公安机关做好防范和打击盗掘、盗窃、倒卖、走私、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加强文物单位内保工作并整治文物单位周边治安环境,对破坏文物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省消防总队:指导各级消防救援机关做好文博单位消防工作,对文博单位进行消防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
省发改委: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对未依法依规履行涉及文物保护内容立项审批程序的项目进行核查。
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和督促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和城乡规划管理中加强文物保护。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城乡规划,对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或矿产资源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省林业和草原局:指导和督促各级林草管理部门在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对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和督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加强文物保护,对危害文物安全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省住建厅:指导和督促各级住建部门加强城乡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中加强文物保护。
省市场监管局: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的监管。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哈尔滨海关:指导各级海关加强进出境文物的监管,开展打击文物走私工作。
省民宗委:指导和督促各地相关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文物、公安等部门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文物的安全检查。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组织,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至有关方面。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的负责单位,由负责单位牵头组织推动、具体落实,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配合。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加强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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