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9〕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2-06 06:44:4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9〕37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进一步完善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研究出台了《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等规章和文件,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逐步提升。但必须清醒看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还存在机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规范、方式方法单一、能力建设有待提高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合法性审核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国办发〔2018〕115号文件中提出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并从明确审核范围、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强化审核责任五个方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是我们今后工作的根本遵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准确查找存在的差距和突出问题,抓紧完善工作措施,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实效。
二、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各项措施
(一)明确制定主体,准确界定范围。各级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在本级政府机构改革结束后,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对外公告。要准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的范围,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公文种类,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决定、通知、意见、通告、公告等公文种类均可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载体形式。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原则上,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省直各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县(市、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要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中关于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严格执行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核时限等工作要求。起草单位应当将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待全部符合要求或者说明情况后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三)履行审核职责,落实审核责任。审核机构要重点围绕国办发〔2018〕115号文件明确的七个方面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和标准,认真履行审核职责,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商审核机构处理。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有效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着力提升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能力建设
(一)加强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审核力量。各地、各部门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抓紧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能力培养。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工作交流、业务指导等各项制度,丰富以审代训、交流研讨等培训形式,切实提高合法性审核人员工作能力,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客观公正、作风过硬的合法性审核队伍。
(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打造专兼职互补的审核队伍。在巩固现有合法性审核专门力量的同时,进一步吸纳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组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兼职队伍。实行“专家协审”模式,对专业性强、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疑难复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应专家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运用审核管理平台,强化信息技术辅助功能。各地、各部门要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建设标准,统一格式、文本等各项管理要求,做好与政府公文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加强对审核工作动态化、精细化管理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的运用,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切实提高审核实效。
(四)实施台账式管理,实现审核全过程记录。审核机构要对已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收文时间、来文机关、文件标题、运转情况、催办时限、承办人、有无意见及意见条数,实现对已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化、动态化管理。
四、切实强化合法性审核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明确审核机构,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定期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分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要将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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