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9〕2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9〕29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8日
省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9年,省政府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严格立法审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为我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共50部,分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3类: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42部)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4部,按制定、修订、重新制定排序,下同)。
1.哈尔滨新区条例(制定,哈尔滨新区管委会起草)
2.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
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
4.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重新制定,省林业和草原局起草)按照机构改革进程,适时提报需要废止、修订的地方性法规。
(二)预备项目(16部)。
1.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
2.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制定,省中医药管理局起草)
3.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制定,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4.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制定,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5.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制定,省公安厅起草)
6.黑龙江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条例(制定,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起草)
7.黑龙江省开发区条例(制定,省商务厅起草)
8.黑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
9.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制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
10.黑龙江省慈善条例(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11.黑龙江省信用信息条例(制定,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起草)
12.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鸡西市人民政府起草)
13.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省财政厅起草)
14.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起草)
15.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起草)
16.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重新制定,省教育厅起草)
(三)调研项目(22部)。
1.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2.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制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
3.黑龙江省统计管理条例(制定,省统计局起草)
4.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制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
5.黑龙江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制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
6.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考核条例(制定,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起草)
7.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
8.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9.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制定,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10.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省民政厅起草)
11.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修订,省教育厅起草)
12.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省教育厅起草)
1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14.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15.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修订,省外事办公室起草)
16.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
17.黑龙江省人民防空条例(修订,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起草)
18.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
19.黑龙江省邮政条例(修订,省邮政管理局起草)
20.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重新制定,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起草)
21.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22.黑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制定,黑龙江海事局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8部)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1部)。
1.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制定,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起草)按照机构改革进程,适时废止、修订相关的省政府规章。
(二)预备项目(4部)
1.黑龙江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制定,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起草)
2.黑龙江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制定,省林业和草原局)
3.黑龙江省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制定,省档案局起草)
4.黑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起草)
(三)调研项目(3部)
1.黑龙江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2.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省科学技术厅起草)
3.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重新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一是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找准立法方向、确定立法原则、把握立法精神、明确立法思路、设计主要制度,确保立法反映党和国家改革发展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二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注重把省委的决策转化为地方立法,贯穿到政府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有力维护党的领导,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三是严格落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有关要求,起草、审查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立法事项的,要依规及时履行向省委请示报告程序。
(二)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一是按时提报立法草案送审稿。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立法中有关重大问题,确保按时报送立法草案送审稿。已送审的立法草案主要制度措施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送审程序。二是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各专委会及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协调和配合。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要主动邀请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及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给予指导,并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是省司法厅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积极推动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对审查阶段有关部门分歧较大的草案,要充分利用各种协调机制研究突出问题、协调主要争议、争取达成共识。四是及时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举措步伐,继续做好全面深化改革以及“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准确把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全面衔接我省机构改革,深入开展基层调研,认真分析立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听取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履行审查程序,不断增强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二是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征求、听取立法项目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尤其是基层执法部门、市场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使立法广泛凝聚各方智慧,反映人民意愿。三是严格依法立法,认真实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我省立法条例、规章制定办法,保证立法权限合法、实体合法、程序合法。省司法厅要强化与乐动体育ldsports5.0
及政策衔接等方面合法性审查,确保立法体现宪法精神,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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