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9〕2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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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9〕2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4日




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


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全面实施依法治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坚持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指导各地、各部门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三)工作目标。

“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要点

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信息,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格式、标准。及时通过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

(1)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本级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且符合《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不必再行制定。

(2)编制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等,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前公开内容,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各级政府要将汇集的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统一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3)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三定规定”,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中依法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注明受委托组织的有关情况和委托执法协议。

各级政府要将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统一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5)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等,在本级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监督;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动态管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

(6)公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各自行政执法权力和部门责任,编制并公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优惠政策、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

(7)公布行政执法流程图。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并公布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活动步骤和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

2.规范事中公示。

(1)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的要求,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2)严格履行行政执法告知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时,要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等内容。

(3)加强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工作职责。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

(1)行政执法结果对外公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2)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制定本单位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等,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机制。

2.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1)统一文书格式。各级政府可以在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参考国务院部门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2)规范行政执法用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加快建设行政执法办案系统,保留行政执法文书电子文本,提高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信息化水平。

3.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

(1)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关音像记录设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配备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每2名执法人员一台。

②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每3名执法人员一台。

③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2)音像记录制度、用语规范和配备原则。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音像记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

各市级政府要在本地内选取2-5个行政执法机关,由被选取的行政执法机关制作不同执法类别的《音像记录规范演示视频片》作为音像记录的模板,指导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音像记录,并供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参考。

(3)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4.严格记录归档。

(1)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明确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等相关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2)探索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

5.发挥记录作用。

(1)加强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加强记录资料的调阅审核、监督,做到实时调阅,保证在执法决定作出前各环节审核文字记录资料的同时,可调阅相应的音像记录资料,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2)强化记录实效。要加强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事后分析应用,充分发挥其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要善于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实效,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

(1)重大执法决定由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审核。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由专人负责。

(2)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7%。

(3)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作用。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于存在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调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到法制审核岗位,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范围。

(1)法制审核的范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①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②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③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④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2)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3.明确审核内容。

(1)法制审核的内容。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①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②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③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⑤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⑥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⑦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上述情况的有关材料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予以补充。

(2)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报送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

(1)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要结合实际,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2)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责任。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3)法制审核机构的责任。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4)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

(1)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2)推进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2.推进信息共享。

(1)加快推进行政执法数据共享共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国家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执法数据标准要求,明确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共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

(2)建立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认真梳理编制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准数据,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权责清单信息、办案信息、监督信息和统计分析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储存、数据共享功能为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

3.强化智能应用。

(1)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聚焦争议焦点,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

(2)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分析和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我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强化“四个意识”,把“三项制度”的推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

2.明确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3.成立领导小组。省政府成立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司法厅、省委编办、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省人社厅为成员单位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负责日常工作。市、县级政府也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成立由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改、财政、市场监管、营商环境建设监督、人社等单位组成的相应组织,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二)制定具体方案。

各市、县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在4月底前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部署推行“三项制度”。县级政府具体工作方案要经本级政府研究通过后实施,报市级政府备案;市级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推行“三项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报省司法厅备案。

(三)健全制度体系。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按照国家及我省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相关规定,细化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四)统筹协调推进。

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和主动对接,制定各自的工作制度、清单、流程图、服务指南。上级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省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在完成好自身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在全省行业系统中的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市、县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五)开展培训宣传。

1.组织专题培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会或者业务交流会,加强“三项制度”的学习和业务交流。

2.加大宣传力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督促检查。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机关目标考核单位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作为“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之一,纳入市(地)和省直机关主要责任指标考评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七)保障经费投入。

1.分类制定装备设施配备标准。省政府将分类制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1)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领域,分类制定本系统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起草相关说明,由省司法厅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

(2)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备行政执法车辆,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储存等满足行政执法需要的设备,相关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行政执法需要。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执法装备配备标准。

(3)省直有关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省司法厅。

2.加强经费投入保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和设施建设费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八)加强队伍建设。

1.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2.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1)按照国家要求,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样式,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2)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

(3)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实施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市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于每年6月1日、12月20日前,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报送省司法厅;工作情况应当对照本实施方案具体要求逐项汇报,突出工作亮点、存在问题及工作措施建议。省司法厅要不定期地对各地、各部门“三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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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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