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8〕5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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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8〕5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3日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黑政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整体框架下,科学划分省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推动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落实。准确把握中央改革政策导向,遵从中央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路径和方式,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合理划分支出责任。

坚持合理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中央明确规定国家基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执行中央规定标准。对中央暂未明确国家基础标准的,考虑基本民生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可持续性,兼顾省以下各级财政承受能力,由省级确定保障标准,或由市、县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保障标准。

坚持统一规范。保障省和市县财政支出责任总体稳定,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体现向困难地区倾斜,适当规范、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分别明确省与市、省县分担比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坚持同步推进。强化市县级政府在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职责,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统筹制定本地保障标准,合理划分支出分担责任。省级财政要加强对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加大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省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八类19项:一是义务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2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进行调整。

(二)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全省基础标准。

省和市县要优先保障中央已明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在中央授权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或调整我省基础标准。全省基础标准由省级制定和调整,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兼顾财力可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7项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在国家标准基础上适度提高;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困难群众救助3项执行省基础标准。市县在确保上述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全省基础标准的具体实施标准,并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其余7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全省基础标准的事项,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市县标准,待条件具备后,由省级制定全省基础标准,法律法规或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具体明确和规范如下:

1.对9个事项分别确定负担比例。一是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5项,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按7∶3比例分担。二是免费提供教科书1项,免费提供省级规定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三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3项,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按6∶4比例分担。

2.对4个事项视情况实行差别化负担比例。一是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1项,地方负担资金,省与县按8∶2比例分担;省与市地按6∶4比例分担。二是义务教育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1项,对纳入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所需资金,由省以上财政承担;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地方负担资金,由市县负责。三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地方负担部分1项,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市县,由省与市县按5∶5比例分担;不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市县,由市县自行负担。四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项,地方负担资金,与上一年比增量部分,省与市县按5∶5比例分担。

按照保持现行省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5项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省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3.对6个事项按因素补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6项,省级财政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对市县给予补助。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省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五)推进市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省级财政要加强对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市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依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本地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市区支出责任,加强市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市级支出责任。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财政体制实际情况,做好与所辖乡(镇)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项改革工作,把本方案的贯彻落实摆上重要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级财政在落实省级承担的支出责任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市县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市县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市县财政要保障地方承担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市县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三)加强预算管理。省级财政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市县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四)强化监督和绩效。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及解释说明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地方支出责任划分、基础标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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