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8〕5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6 07:12:5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8〕5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5〕25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精神,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省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成立黑龙江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省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统筹协调解决我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组成人员
主任:毕宝文副省长
副主任:王大为省政府副秘书长
赵金成省司法厅厅长
成员:吴晓鲁省保密局局长
冯晓峰省委网信办副主任
方安儒省工信委副主任
尹晓岚省教育厅副厅长
王晓丹省公安厅副厅长
齐作礼省司法厅副厅长
王红省财政厅副巡视员
林维新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华菊省法院副院长
郭霞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梁作君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纪会争省电力公司总工程师
三、工作机制
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负责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司法厅厅长赵金成兼任。协调委员会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协调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协调委员会确定。协调委员会及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省司法厅代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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