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8〕2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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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8〕2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8日













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8年,省政府立法工作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及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作出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严格立法审查,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为我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共49部,分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3类。

一、省政府规章项目(13部)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3部,按制定、修订、重新制定排序,下同)。

1.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2.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3.黑龙江省企业会计信息监督办法(制定,省财政厅起草)

(二)预备项目(6部)。

1.黑龙江省不动产登记办法(制定,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2.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制定,省信访局起草)

3.黑龙江省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制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4.黑龙江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制定,省测绘地信局起草)

5.黑龙江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办法(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6.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重新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三)调研项目(4部)。

1.黑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

2.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重新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3.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重新制定,省水利厅起草)

4.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重新制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二、地方性法规项目(36部)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5部)。

1.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2.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制定,省质监局起草)

3.黑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黑龙江海事局起草)

4.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制定,省水利厅起草)

5.黑龙江省种子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农委、林业厅、森工总局起草)

(二)预备项目(19部)。

1.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制定,哈尔滨新区管委会起草)

2.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省环保厅起草)

3.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省公安厅起草)

4.黑龙江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制定,省国资委起草)

5.黑龙江省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省商务厅起草)

6.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条例(制定,省农委起草)

7.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8.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制定,省卫生计生委起草)

9.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修订,省外办、公安厅起草)

10.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省民委起草)

11.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省民委起草)

12.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省财政厅起草)

13.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重新制定,省旅游发展委起草)

14.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重新制定,省卫生计生委起草)

15.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畜牧兽医局起草)

16.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重新制定,省畜牧兽医局起草)

17.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重新制定,省教育厅起草)

18.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重新制定,省林业厅起草)

19.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测绘地信局起草)

(三)调研项目(12部)。

1.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制定,省农委起草)

2.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3.黑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4.黑龙江省价格条例(制定,省物价监管局起草)

5.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省国资委起草)

6.黑龙江省统计管理条例(制定,省统计局起草)

7.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鸡西市政府起草)

8.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修订,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9.黑龙江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省林业厅起草)

10.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省知识产权局起草)

11.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省工信委起草)

12.黑龙江省防洪条例(重新制定,省水利厅起草)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严格落实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有关要求,起草、审查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立法事项的,要严格按照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向省委请示报告程序。

(二)要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一是按时提报立法草案送审稿。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及时研究解决立法中有关重大问题,确保按时报送立法草案送审稿。已送审的立法草案主要制度措施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送审程序。二是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专委会及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协调和配合。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要主动邀请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及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给予指导,并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是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积极推动立法工作计划落实。

(三)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起草质量。一是坚持以新修正的宪法为指导的原则,确保立法项目符合宪法规定,做到宪法至上。二是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主动服务于全省发展大局,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要坚持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相衔接的原则,确保立法项目与新的机构和职责相协调。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征求、听取立法项目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尤其是基层执法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使立法广泛凝聚各方智慧,反映人民意愿。四是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充分掌握立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设计制度措施。五是每部立法项目都要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深入论证,充分听取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建议。六是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七是省政府法制办要从与乐动体育ldsports5.0 及政策衔接等方面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通过立法固化部门利益和争权诿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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