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8〕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6 07:13:0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8〕16号
《黑龙江省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着力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促进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发展与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教督办〔2018〕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国家重大教育政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进一步强化省级教育统筹管理,切实履行好各级政府领导、管理、发展、保障教育的主体责任,推进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和发展,提高各级政府教育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育监管,切实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迎接国家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评价工作,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国家教育方针和重大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为各级各类教育添动力、谋发展、求突破,努力形成布局结构更加合理、治理能力更加优化、办学行为更加规范、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新局面,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评价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任务分工
(一)评价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二)重点任务分工。根据省直相关部门职能,将国家设定的6个方面评价内容、38项测评具体内容、92个测评点进行任务分解(详见附件),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要求。
四、实施评价步骤
(一)自查自评。省直各牵头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立即启动自查自评工作,以本系统涉及的评价项目为重点,收集相关材料和数据,认真进行底数梳理、成果梳理、问题梳理、整改措施梳理,确保相关数据和相关材料的质量,于5月9日前将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及数据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自评报告内容包括:主要工作成效、特色亮点,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及整改措施等,要求内容详实、数据准确。佐证材料包括:3年内的政策文件、会议纪要、中央媒体报道、国家级荣誉及典型经验材料等。
(二)第三方监测评估。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各项监测评估工作,积极提供场地、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支持。
(三)实地检查。国家实地检查通知正式印发后,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具体迎接国家实地检查实施方案,并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县级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统一安排和部署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落实整改。按照国家检查组的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落实整改责任,将整改任务分解到省直相关部门。省直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形成整改报告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跟踪督办省直相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完成本部门的相关工作,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同步推进,指定1名负责人和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将人员信息于5月9日前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严肃纪律。省直相关部门在形成和报送自评报告、整改报告和相关材料、数据时,严禁虚报、漏报、瞒报,严禁弄虚作假。
(三)强化整改。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国家督导检查形成的问题清单和反馈意见,能立整立改的,要尽快整改,不能立整立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
(四)组织实施。迎接国家对省级政府2017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评价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各市(地)政府(行署)应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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