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8〕4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对县预算管理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2-06 07:13:05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对县预算管理的意见》










黑政办发〔2018〕4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我省实行“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以来,政府间分配关系不断规范,县级财政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区域均衡化水平明显提高,重大支出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基本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合的财政管理体制。特别是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扎实做好预算管理工作,推动“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但是,也存在着部分县预算编制不规范、预算执行约束力不强、支出进度不快、基础工作不扎实、暂付款占用较多、资金监管不到位,市对县预算管理的作用有待强化等问题。为更好发挥财政基础和重要支撑作用,打好“三大攻坚战”、落实“三大攻坚任务”,特别是应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政府性债务两大风险叠加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强省对县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准确把握走出全面振兴发展新路子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持续“抓投资、抓项目、抓招商、抓环境、抓改革开放创新、抓解放思想”要求,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强省对县预算管理,推动建立起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为现代化新龙江建设提供财政支持和资金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牢牢把握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这一基本特征,认清我省财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变化,聚焦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以预算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逐步降低财政运行风险。

坚持依法依规。以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省对县的预算管理,促进县级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切实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将预算管理取得的成效和方法,以基本规范和相关制度形式确定,形成覆盖预算全链条的制度体系。

坚持激励约束。在预算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设计考核指标,激励县级政府主动作为,发挥预算管理的主体责任;将财政收支、风险控制纳入市(地)经济社会考核指标体系,赋予市级相应职责,立足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发挥市对县财政管理的协同作用。同时,强化监督问责,督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坚持公开透明。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外,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落实公开主体责任,提升预算信息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推动财政资源优化配置,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坚持上下贯通。加大财政基础工作管理力度,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础工作管理体系,形成信息通畅、执行有力、流程优化、高效便捷的工作机制,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

三、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监控机制,监控县级年初预算重点支出安排情况,督促县级科学合理安排预算,统筹使用财政资金,优化支出结构,优先安排“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足额安排政府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利息和弥补企业养老金缺口支出,全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从源头防范县级财政运行风险。建立县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将彩票公益金收入的3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10%、罚没收入的10%用于弥补养老金收支缺口;加强存量与增量、本级收入与上级转移支付、一般公共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总收入与地方政府债券的统筹,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增强财政可持续性,提升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县级财政部门不适当的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提出建议,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对未足额弥补企业养老金缺口的,省级财政通过扣减财力性转移支付或上解财力方式解决。

四、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加强收入预算执行管理,健全财税会商机制,定期研判收入形势,及时解决影响收入的重大问题。常态执行财政收入按月通报制度和20日后按日统计制度,推动实现应收尽收。同时,纠正和防止违规引税行为。加强支出预算管理,完善支出进度按周统计、按月通报制度,督促县级加快资金分配、加快列支,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预决算公开管理,持续推进预决算信息在部门和政府网站上实行双公开,推进财政资金分配结果公开,做到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加强暂付款管理,督促县级对存量暂付款项及时清理回收,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防范暂付款过高产生的财政风险。省采取“分项考核、综合评价”的办法,对县级组织收入、推进支出进度、预决算公开和暂付款清理等情况逐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省对县安排资金的参考依据,严格兑现奖惩。

五、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加强债务风险源头管控,实行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规范县级举债融资行为,防止超越财力举债,禁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债务项目管理上做到“三个不得立项”,即项目总投资无法落实或资金来源不明确的不得立项,债务风险防控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不得立项,未经财政部门评估债务风险的不得立项。健全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强化债务风险月报制度,动态监测债务风险状况并及时预警,督促高风险县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化解风险。实施省级救助制度,对可能发生实质性债务风险县(市),实施有条件救助,并限期归还省级财政,督促县级切实承担起政府性债务管理的主体责任,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

六、加强财政基础管理

完善基础数据报表统计体系,分级清理核查“人、财、物”底数,完善“三大攻坚战”“三大攻坚任务”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和重大支出的定期统计分析。持续优化工作流程,指导县级细化工作目标,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制度,实现系统上下同事项同流程,进一步提升县级财政服务水平。完善工作沟通机制,分级密切关注重点行业经济和税收数据的变化趋势,做好预算执行分析工作。发挥涉税信息保障平台作用,运用“大数据”管理,推进综合治税和财政综合分析,实现全省信息顺畅交换和共享。

七、加强资金监管和内控制度建设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压实县级主体责任,对专项资金的资金筹集、资金分配、拨付下达、资金使用等实行全链条管理,重点加强民生、惠农等专项资金监管,坚决查处各种违反财政纪律问题。推进内控制度建设,指导县级完善内控基本制度,制定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机关运转、信息系统管理等专项内控办法,构建起覆盖财政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全流程的内部控制体系。省加强对下督导检查,推动各县针对财政资金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资金监管和内控制度建设,做到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操作透明、监督有力,保障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及财税政策有效执行。

八、充分发挥市地协同管理作用

市(地)财政部门要做好所辖县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分析、决算汇审、财政结算和行政事业资产等相关管理工作,推动提高县级预算管理水平。强化市级在区域协调发展上的统筹作用,县向省申报的涉及区域一体化的产业项目,由市级统筹规划、严格把关,避免重复投资、无序竞争。市级充分利用所辖县

的产业和资源优势,推动引进项目在县域落地,并做好相应的税收利益调整工作。建立市(地)对县(市)财政管理考核机制,按照省对市(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考核要求,市(地)对所辖县(市)在组织收入、支出进度和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抄报省级财政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九、强化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预算管理工作,把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摆上重要日程。要从工作实际出发,明确分工,细化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财政厅要牵头做好省对县预算管理的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工作;省审计厅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共同推进省对县预算管理再上台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预算绩效,防范财政风险。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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