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7〕7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7〕70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创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机制,进一步拓展资金筹措空间,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脱贫攻坚自主权。
(二)任务目标。通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财政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三)基本原则。
--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省、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
--省负总责,强化监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负总责,重点抓好上下衔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省直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行业政策制定、资金下达、制度建设、监督考核和组织推进落实。
--县抓落实,权责匹配。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贫困县作为实施主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负责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推进、实施效果等方面工作,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贫困县要把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资金使用要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二、实施范围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范围:一是1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具体为延寿县、拜泉县、甘南县、泰来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市、同江市、绥滨县、饶河县、林甸县、兰西县、海伦市。二是6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具体为明水县、望奎县、青冈县、富裕县、克东县、龙江县。
三、整合范围
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中央和省级层面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积极向贫困县倾斜,精准有效使用。
各市(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口径,明确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可用于辖区内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进一步拓宽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渠道。
(一)加大资金倾斜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按照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原则,在切实增加财政专项扶贫投入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倾斜措施,确保完成“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任务。一是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内的各项涉农资金,总量有增幅的,安排给每个贫困县的每项资金增幅,原则上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总量没有增幅的,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水平。二是未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应充分考虑贫困程度、贫困人口以及饮水安全、住房保障任务等相关指标因素,加大与贫困相关的指标权重,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应在相关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在区域布局上进行优化调整,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县倾斜。三是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一般转移支付力度,提升贫困县财政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按照预算法及有关要求,加大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便于贫困县统筹编制预算和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四是贫困县要切实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加大本级投入力度,根据财力水平,每年预算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对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涉农资金,省和市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切块下达,只明确资金额度,不确定具体项目,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权完全下放贫困县。对涉及个人工资和补助、自然灾害防控和治理、生态保护、国家重大试点项目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方面的项目资金,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法,由该项资金省(市)级对口管理部门履行报省(市)政府审批程序后确定。省(市)级有关部门不得限定相关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对干扰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资金未下达但已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批复,并且按照规定贫困县已经启动的项目,由相应省(市)级管理部门履行报省(市)政府审批程序后,按批复意见安排使用。
(四)调整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等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相关规定,对涉农专项资金分配环节向贫困县倾斜的具体政策予以明确。贫困县要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对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贫困县要紧紧围绕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即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用途)内,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一年一编制,认真组织项目实施。鼓励贫困县推动实质整合,即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做到“应整尽整”。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确定后,要及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资金使用情况。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资金规模可参考上一年度末执行数确定,允许贫困县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情况对方案资金规模做相应调整,原则上只允许年中、年末各调整一次并重新报备,年末调整数为最终数。贫困县报备的整合方案将作为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五)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贫困县要积极创新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方式,强化对贫困人口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在选择扶贫项目时,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贫困县要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台账,对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按照程序及时调整预算指标,按照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
五、组织保障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支持政策,通过会议等形式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规划有效衔接。各级扶贫、发改等部门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按照脱贫攻坚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保障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三)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使用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贫困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实行监督评价。各级政府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贫困县对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贫困县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并对贫困县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地方探索实践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给予大力支持。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各级扶贫、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对整合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贫困县,在分配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6年9月13日印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97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8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102113.html
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