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7〕5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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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7〕5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我省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目前,我省多数国有企业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从实际情况看,现代企业制度仍不完善,部分企业尚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缺乏制衡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董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个别企业还出现以党政联席会代替董事会决策的现象。为此,各市(地)、各有关部门、各国有企业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7〕36号文件,以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要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定,接受股东会、监事会监督,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各市(地)、各有关部门、各国有企业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发挥其重要作用。一是加强董事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司正常决策。具备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并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薪酬分配制度,逐步探索建立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完善董事考核评价体系和履职信用体系。三是加强外部董事建设。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在董事会成员中选聘外部董事,逐步过渡到外部董事占多数的法人治理结构。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畅通现职企业领导人员转任董事途径,积极探索筹建外部董事人才库。加强对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四是积极开展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工作。对董事会运作规范、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等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优先选择试点,逐步落实董事会选聘经理层、决定薪酬分配等职权。五是做好改制企业的董事会建设工作。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时,要注重董事会建设工作,保证董事名额分配的合理性,注意发挥董事会成员的各自优势,做到最大限度履职尽责、科学决策。

省国资委要在董事会建设工作中组织出资企业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加强对市(地)国资监管机构董事会建设工作的指导。

三、加快推进公司制改革,修改完善公司章程

2017年底前,全省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要基本完成公司制改革。要坚决落实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根据企业实际,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合理确定公司党委(党组)、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规范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方式,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2020年底前,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四、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积极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积极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全面推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一人担任,专职党委副书记进入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全部配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国有独资公司开展委派总会计师试点,逐步推行企业纪委书记委派制和任期轮岗制度。各市(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逐步建立职业经理人队伍。根据企业产权结构、市场化程度等不同情况,探索开展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对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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