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1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13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0日
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
为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现就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是科学核算全省经济总量、结构、速度和效益的基础。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对有效提升政府统计整体功能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客观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我省部门统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信息支撑。但是部门统计也存在着职能弱化、力量不足、基础薄弱、调查重复、标准不一、信息共享不到位,甚至数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影响着部门统计职能的发挥。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按照统一规范、职责明确、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不断提高基础数据质量,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党委、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咨询服务。
二、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接受本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二是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和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预测、咨询和监督。三是制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按照规定发布部门统计数据。四是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内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本级政府统计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五是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等。
三、完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全行业统计调查体系。各部门要在做好本系统统计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树立向全行业统计转变的观念,扎实推进行业统计工作。在政府统计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框架下,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或有资质企业的联网直报统计工作;对规模以下、限额以下或不够资质的非联网直报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村(居)委会和个体经营户等不能联网直报的组织机构,要采取多种方法获取统计调查资料。不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行业管理交叉的部门,要在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明确责任,杜绝重报、漏报现象,确保部门间行业统计的无缝对接。
(二)建立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按照消除重复、规范设置、顶层报送的原则,建立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对部门统计报表的检查指导,逐步消除部门间的重复统计。
四、规范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一)各部门为满足党委、政府宏观决策和行业管理需要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修订国家部委统计制度形成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本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本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二)部门统计调查要优先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使用部门统计标准和经依法批准的地方统计标准。建立统计标准执行监督制度和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科学评估。
(三)部门统计调查要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优先采用部门管理形成的各类行政记录,减少普查和全面调查,扩大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应用范围,全面推广调查对象试填试报等测试论证工作。
(四)履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程序。
1.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要本着“提高调查效率、减轻基层负担”的原则,不得与政府统计部门设立的调查项目重复。
2.部门送审报批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交申请函、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统计调查制度(方案)、重大调查项目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经费保障文件等材料。
3.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4.政府统计部门要及时受理同级有关部门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在规定的限期内对部门申报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依法授予法定统计报表标志。无法定标志或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五)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如有变更,须重新报批;超过有效期限的,一律自行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所取得的统计资料,应抄送本级政府统计部门。
(六)政府统计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开展统计报表清理工作,对发现的非法统计报表,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对拒不履行审批手续的,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七)政府统计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及时公布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建立动态更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依法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科学组织部门统计调查
(一)认真实施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各部门要明确统计调查制度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要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认真对调查员和调查对象进行培训,使其了解调查采用的统计标准和调查方法。
(二)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1.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统计数据质量,对本部门报出的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并自觉接受政府统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挠统计监督检查。
2.各部门要制定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健全涵盖本部门统计调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努力减少数据处理失真和偏差。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统计数据进行质量评估,切实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要维护调查对象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的权利,严禁伪造、篡改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
六、规范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和使用
(一)建立数据公布预告知制度。各部门应制定数据公布计划及其主要统计信息公布日程表,提前向社会公告全年数据公布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渠道,保障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及时获取数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公布的,要提前告知。
(二)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除依法保密的,各部门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应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并及时抄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与政府统计部门有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及涉及全省或本地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特别是对本地经济社会有影响的统计资料,要与本级政府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对外公布。对需经政府统计部门审核认定的数据,在政府统计部门反馈后方可对外公布。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或者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会同有关机构共同管理。涉及全省综合性统计数据以及政府统计部门调查收集的统计资料,由政府统计部门对外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对于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各部门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时要注明来源。
(三)规范数据公布内容。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以及联系方式。对部门统计调查中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要主动解读社会关注的指标,特别是发布时容易引起质疑、误读、误用的指标,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
七、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
(一)建设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政府统计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其他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部门,以常规统计调查和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充分利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现有的单位名录信息,共同建立、使用和维护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各部门要根据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确保衔接一致的前提下,细化和扩充单位基础信息,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各部门面向单位的统计调查原则上都应取自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二)健全名录库维护更新机制。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采取措施保障名录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及时、定期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新增和变更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使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的部门要将所掌握的基本单位资料变化情况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定期反馈。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定期跟踪更新制度,确保单位信息真实准确。
(三)依法按需共享使用名录信息。政府统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职能和调查需要,通过签订部门间协议,依法授权其使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参与名录库建设维护的部门经依法授权可使用相关范围的最新名录库信息。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依法授权统计部门使用名录信息查询服务,满足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实时维护和数据核实比对的需要。
(四)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政府统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取得的所有统计资料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原则上要实现共享。政府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把部门信息共享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内容。
(五)依法明确统计信息共享内容。有关部门要根据政府统计部门需要,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开展经济社会和国民经济核算等综合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业务资料、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各类资料;政府统计部门要向同级有关部门提供综合统计资料。数据生产和使用部门可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
(六)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统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则,建设和完善政府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共享各部门已对外公布的数据和可以在多部门间共享的其他数据。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研究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为有关部门协同推动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八、夯实部门统计基础
(一)不断加强部门统计队伍建设。各部门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建立健全承担部门统计的机构或在内设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明确其职责,加强本部门内部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部门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统一对外发布和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数据。要配备数量满足需要的统计人员,加强对其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部门统计人员素质,保持统计队伍稳定。
(二)落实部门统计工作责任。各部门要依法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主动加强与政府统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接受业务指导,对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并确保本部门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三)大力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有效组织和开展统计工作。要规范部门统计业务流程,全程监管统计调查工作和数据质量。要加强统计分析研究,准确研判行业经济运行趋势和规律,为党委、政府宏观决策、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管理与行业发展提供可靠依据。要提升部门及下属单位行政记录收集、运用水平,用大数据丰富部门统计信息。
(四)推动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各部门要以政府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为依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化资源,推行统一的国家技术标准,加快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要加强部门统计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强化安全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推行联网直报,逐步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网络直接报送原始数据、各级部门统计机构在线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要推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大部门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技术开发力度,稳步推进部门应用企业电子化数据进程。
九、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正确处理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的关系,支持政府统计部门依法行使统计管理职能,为整体推进统计工作上水平创造良好条件。要建立部门统计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部门领导和统计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部署部门统计工作。
(二)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统一领导、组织和管理辖区内统计工作的职能。要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和协调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积极协调解决部门统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规范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推广部门在统计改革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的成果,促进部门间沟通协调。要不定期牵头组织召开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共同分析研判全省宏观经济形势,研究解决重大统计工作问题,部署重要统计工作任务。要加大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联合部门依法查处基层单位统计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单位,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予以公示。要建立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巡查制度,适时开展巡查,及时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各部门要切实把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严格执行政府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在业务上自觉接受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要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好统计工作职责。要在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下,监督检查本系统、本行业内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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