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14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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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140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省政府常务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省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常务会议,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



(一)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二)省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常务会议。根据需要,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一个月召开2次。



二、主要任务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题提交



(一)议题由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有关部门认真准备,按照程序经有关省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常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确定。



(二)议题一般分为通报类和审议类。



1.通报类议题。



通报类议题应是带有全局性,需要及时研究掌握、跟踪推进落实的重要工作情况。属于本系统、本分管范围的正常工作情况,一般不列入议题范围。



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传达通报,应同时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对其他重要工作的通报,应力求情况全面准确,能真实反映并深入分析突出矛盾和倾向性问题。



2.审议类议题。



凡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应按照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分管副省长召集会议专题协调,或责成有关省政府副秘书长出面协调;特别重要的议题,可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之前,提请省长听取专题汇报。涉及发展战略、重要规划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内容的,应事先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进行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社会稳定方面的风险评估,应进行风险评估却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议题,不得提交常务会议审议。



审议的议题内容,应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操作可行,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等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议题,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先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除突发事件等紧急事项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如亟需提交审议,要注明分歧意见,并经省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常务会议审议。



(四)会议议题在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有关部门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1.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讨论稿或草案);



2.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情况,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五)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10号)精神,由省政府党组报送省委同意后,再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会议审议



(一)议题内容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由分管常务工作的负责人汇报。汇报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直接汇报实质性工作和问题,掌握在限定时间以内。



(二)部门负责人汇报后,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发表意见。



(三)审议类议题经研究讨论后,由会议召集人作总结,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五、会议落实



(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要及时对各部门和单位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



(二)凡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或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更改。如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对审议事项进一步修改的,由牵头部门根据讨论意见完善后,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需报省委审议的事项,经省政府秘书长与省委秘书长沟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需向省委报告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准备书面材料,经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政府办公厅报送。



(四)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以会议纪要为准;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决策,还应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在按照规定程序审签后印发。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要求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原则上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五)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主要内容,除保密事项外,应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通过省政府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会务工作



(一)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于省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后第二周的周五收集并汇总议题,报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领导、省政府秘书长和省长。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议题后,省政府办公厅即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省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间确定后,省政府办公厅即通知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印制会议材料,并按照时限要求送至省政府常务秘书。会议通知和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对重要的审议类议题,在会议安排上要留有充分时间,认真讨论。分管副省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一般暂不提交该次会议审议。对一般性通报类议题,也可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四)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准确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与会议所作决定一致。会议纪要由省政府常务秘书负责起草,经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领导、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签发,并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印发。会议材料、记录、录音、纪要等相关材料,会后要及时整理归档。



七、会议纪律



(一)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常务会议请假制度》,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要向省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请假申请,经省政府秘书长请示省长同意后,方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二)参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场秩序。进入会议室后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在会议室内接听电话。严禁中途无故离场,如确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的,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向省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



(三)未经批准,参会人员不得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对于省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特别是涉及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员处理等问题以及分歧意见,不得随意传达散布。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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