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1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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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12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精神,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经实施的限制二手车迁入的政策一律予以取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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