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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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11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我省粮食生产连续丰收,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量逐年增加,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日益艰巨,为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农业大省和粮食主产区,肩负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责任。2007年以来,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在促进全省农民增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考察工作时作出“要毫不动摇抓好粮食生产”等重要指示。预计今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结束后,库存总量将再创历史新高。由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量大,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发生亏库、质量、粮权纠纷等风险案件,弄虚作假骗取收储资格、套取国家收购资金和费用补贴等。这些问题已影响到国家政策性粮食的安全管理和黑龙江省作为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的形象。对此,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落实责任,严格措施,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各项政策

(一)严格执行收购政策。要按照国家收购政策规定,规范做好收储库点的认定工作,严格执行收购期限、敞开收购、质价标准、收购资金管理、验收入库、风险防控等要求,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得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利益,严禁先收后转、低收高转,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搞转圈粮等违规行为。要优化为农服务措施,积极为售粮农民提供便利,不得拖欠粮款、给农民“打白条”,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切实负起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的组织领导责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中储粮直属库、农业发展银行、工商、公安、物价监管、消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

(二)严格执行储存政策。国家政策性粮食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粮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动用或抵(质)押。要不断改善储粮条件,提高安全储粮能力。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储粮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储粮管理制度,加强粮食出入库和储存安全管理,积极推广和应用科学保粮措施,及时检查和处理异常粮情。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实施设备,定期组织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人员和粮食安全。

(三)严格执行出库政策。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去库存将是我省粮食工作的重要任务。在国家政策性粮食集并、定向销售、竞价拍卖、跨省移库调拨等出库中,各收储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有关规定和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认真履行义务,按照收储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内容,按时出库,不准以任何理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拖延、阻挠出库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要妥善处理商务纠纷,严禁买卖双方因市场行情及价格变化而单方违约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合同。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出库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去库存工作顺利进行。

三、多措并举,形成合力,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安全

保证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安全是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各地要建立由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监管体制,采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协调解决当地政策性粮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中储粮作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执行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对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负责管理好直属库及其租仓储存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管理好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储存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监管。各收储库点对国家政策性粮食的管理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安全负主体责任。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未达到消防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或取缔,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银监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省金融办要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风险识别,防止借款人将国家政策性粮食作为抵(质)押物或反担保物,规避国家政策性粮食粮权纠纷案件的发生。对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和去库存出库过程中出现的数量、质量、粮权纠纷和出库难的问题,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介入,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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