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10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10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促进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16〕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建立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目标。以建立市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业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为重点,利用3年时间在粮食主产区和农业大县率先建成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着力解决农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及省农垦总局要高度重视农业信贷担保在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支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体系建设,积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体系建设和运行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2.专注农业。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突出政策性、专业性和独立性,专注于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3.市场运作。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以可持续发展为运营目标,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承担市场经营的相应风险。
4.协同推进。各级财政、农业、银监等相关部门,银行、保险、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建立协商沟通机制,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协同支农长效机制,促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康发展。
二、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内容
(一)机构建设。
1.积极参与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部联合12家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发起设立了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农担公司),将分期分批吸纳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股东,为参股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担保项目分险增信,提供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将利用财政支农资金通过省农业担保公司连续3年投资国家农担公司,发展成为其最大的地方股东,深度融合到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
2.充分发挥省农业担保公司关键环节作用。省政府通过连续3年资本金投入,支持省农业担保公司做大做强,允许银行等战略投资者适当参股省农业担保公司,但非财政性资金股本占比不超过20%,单一股东股本占比不超过5%。省农业担保公司会同有关方面研发并不断创新完善全省业务模式、风险控制标准和管理制度(以下统称“三统一模式”),做好上下政策业务对接,为省内担保项目分险增信;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市县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合作,不断提高自营能力和水平;通过多种形式为市、县信贷担保机构增加信用能力、化解担保风险,不断拓宽农业发展融资渠道。
3.加快组建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农业担保公司利用省财政注入的资本金在粮食主产区、农业大县建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所属管理局,由财政会同农业等部门共同负责组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或改组改制域内现有担保机构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通过与省农业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合作,按照“三统一模式”运营管理,丰富和完善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二)实现方式。
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应加强与省农业担保公司合作,利用省农业担保公司资金、信用和技术优势,扩大农业信贷担保规模,创新业务品种,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推进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业务合作。省农业担保公司通过联合担保、再担保、增加银行授信规模等方式,与市、县信贷担保机构开展深度合作,提高担保倍数,扩大担保业务覆盖率。
2.共建机构。市、县政府与省农业担保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或重组域内现有担保机构,接受省农业担保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三统一模式”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
3.基金共管。市、县政府出资设立“农业信贷担保专项基金(或资金)”,用于在域内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基金由市、县政府和省农业担保公司共同监管,并存放在双方指定的合作银行。市、县政府、省农业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承担相应的担保损失风险,原则上各方应承担不低于10%的分险比例。
4.业务补贴。市、县政府按照省农业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域内开展农业担保业务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其担保费用财政补贴政策。
(三)运营模式。
省农业担保公司通过政策支持降低农业贷款成本和风险,在政策要求允许范围内放大农业信贷担保倍数,重点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并逐步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运用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有机结合行政、金融、农业、社会化组织等方面资源,逐步形成全方位立体式支农融资大格局。
1.横向加强沟通协作。通过与省级银行、担保、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市场资源、技术、业务、网络等方面优势,强强联合形成长期协同支农机制,不断创新研发适合新型经营主体的担保和贷款产品、服务方式,巩固合作伙伴既有的农业信贷融资规模,积极拓展涉农融资业务市场空间,实现最大涉农信贷增量。
2.纵向加强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通过对上积极争取国家农担公司政策业务支持,有效化解我省农业产业信贷担保项目风险,对下利用资本注入、联合担保、再担保、增加银行授信规模等方式,支持市、县信贷担保机构开展涉农信贷担保业务,提供业务模式、产品设计、人员培训、政策对接等指导服务,强化业务监督管理。
3.积极争取行业支持。通过积极主动接受省直涉农单位政策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信用优势,深入开展条线信贷担保合作,支持其所属行业企业、社会化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发展,重点支持省政府政策导向项目。
4.加强与市、县政府的战略合作。通过与市、县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聚集金融资源,以市、县为单位整体推进区域农业发展,重点支持当地政策导向、农业发展规划、新型经营主体、特色农业等产业项目。
三、实施步骤
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以省农业担保公司设立市、县分支机构为主,同步推进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组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或改组改制域内担保机构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等方面工作,全省形成步调一致、模式统一、相互协调的良好局面。
(一)2017年底前,完成粮食主产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省农业担保公司率先完成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绥化市、黑河市5个市分支机构建设,完成部分农业大县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建设。省农业担保公司通过与上述5个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方式,支持市本级及所属县(市)现代农业发展,确保省农业担保公司自身组织体系能够覆盖我省粮食总产量80%的地区。
(二)2018年底前,完成非粮食主产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非粮食主产区有条件的市、县政府,根据区域农业发展需要,农村金融状况,完成本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建或改组改制现有担保机构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工作,积极主动与省农业担保公司进行“三统一模式”对接。省农业担保公司根据省政府政策导向、业务需求、地方金融环境等情况,在符合条件的市、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对不符合设立条件且当地又没有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市、县,采取与地方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由邻近市、县分支机构承办业务等有效方式促进非粮食主产区农业发展,实现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完全闭合,确保我省农业信贷担保网络全覆盖。
四、支持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财政支持政策。遵循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研究制定支持农业担保机构发展的财政政策,市、县财政也可参照省财政政策,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1.资本金注入。省财政厅利用中央财政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连续3年对省农业担保公司进行资本金注入,支持扩大资本金规模,适当扩大杠杆倍数,提高经营和抗风险能力。
2.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经营风险补助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明确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的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主要包括担保费补助和代偿补助等(担保费补助主要是弥补农业信贷担保的业务费用,代偿补助主要弥补农业信贷担保的代偿风险),鼓励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做大担保业务,稳定经营预期,降低农业贷款者融资成本。明确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市场主体责任,对担保费补助和代偿补助实行上限控制。
3.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救助制度。省财政厅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支持建立农业担保体系风险准备金等救助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农担公司救助支持政策,应对我省农业产业系统性风险导致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出现资本流动性危机,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救助机制,帮助及时化解风险。
4.支持鼓励省农业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省农业担保公司在符合条件的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参资控股、改组改制地方融资担保机构为农业担保公司。市、县政府应积极支持省农业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工作,给予地方政府引进金融机构相关扶持政策,创造良好农村金融信用环境。
(二)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从农业中小企业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业务收入,执行现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三)强化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业务风险评估和管控,及时发出预警。按照国家对单笔和相关联信贷主体担保额度上限控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准确把握信贷担保额度。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加强资产和财务监督管理。农业担保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强化对借款人的信用甄别与约束机制,普及和强化金融法制意识,提升新型经营主体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省政府统筹指导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成立省农业担保公司业务指导委员会,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农业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省财政厅、农委、林业厅、森工总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农垦总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等组成,业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业务指导委员会对省农业担保公司的费率确定、代偿比率、与银行合作模式、流程设计、风险控制等战略方向和重大决策给予指导。市、县政府应参照省政府的做法,成立农业担保业务指导委员会或相应协调机构,并围绕“三统一模式”等方面直接与省农业担保公司进行对接,支持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
(二)明确职责任务分工。
1.财政部门。省财政厅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落实省农业担保公司所需资本金,支持省农业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通过担保形式放大政策效能,提高新型经营主体等借款者贷款的获得性。会同农业、银监、金融办以及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界定农业担保业务范围、农业担保的资格认定条件。加强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
2.农业部门。农业、林业、森工、畜牧兽医、粮食、农垦等涉农部门负责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进行农业政策业务指导和相关培训,帮助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搜集本行业信息。支持省农业担保公司建立和完善全省共享的信用信息、业务信息、风险信息数据库,搭建服务农业发展的信用信息库、服务网和信贷对接平台。参与农业信贷担保产品设计和推广应用,积极向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推荐符合政策导向的农业产业项目,协助提供较翔实的项目信息,提高借款者获得贷款的及时性。会同财政部门在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申请财政补助政策时,确认担保业务范围和真实性。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支持的项目给予后续发展中的支持和辅导,降低贷款风险。
3.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和银监部门。省金融办和市、县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经营风险管理,探索完善违信处罚制度,对系统风险及时发出预警。银监部门负责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推动与指导。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支持省农业担保公司数据库建设,及时为农业担保机构提供项目客户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
4.市、县政府。支持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和本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设,通过业务指导委员会或相应协调机构解决工作中遇到难点重点问题,负责收集整理本级业务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公安、税务、工商、法院、供水、供电等部门的信息资源,支持省农业担保公司建立全省农业信贷信息数据库。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及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工作。大力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帮助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化解经营风险。
5.合作银行。建立健全长期协同支农和银担合作共赢机制,根据农业特点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合作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风险。采取不缴存保证金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扩大分支机构业务授权,建立符合农业业务特点的决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6.省农业担保公司。在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在2018年底前,完成公司市、县组织体系建设。不断创新发展“三统一模式”,为市、县农业担保机构提供指导服务,对有关人员进行政策、业务、流程、风控等方面培训,提高全省农业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加强与市、县政府农业担保业务指导委员会或相应协调机构以及省农业担保公司业务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沟通协调,会同有关方面不断研发创新可复制、可推广、适用性强的农业信贷担保产品和业务模式。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完善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信用信息、业务信息和风险信息数据库,搭建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信息平台,及时向市、县政府、省农业担保公司业务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等农业担保信息提供方反馈平台信息,丰富和完善信息提供方的信息数据库。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支持农业发展服务质量,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三)建立考评机制。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遵循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低或取消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放宽代偿风险指标要求。省财政厅、农委、金融办等相关部门从组织领导、制定方案、机构建立、业务运营、指导监管、风险管控等方面建立考评指标体系,重点考核担保户数和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服务水平。
(四)制定实施方案。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要做好相关政策对接工作,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并尽快落实。各地要在2016年9月底前,将本地实施方案报省农业担保公司业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田文武,联系电话:0451-53643290,电子邮箱:29421582@qq.com),备案,同时抄送省农业担保公司(联系人:夏文飞,联系电话:0451-58592995,电子邮箱:xiawenfei1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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