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1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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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黑政办发〔2016〕11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以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二)主要目标。通过实施全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促进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力争到“十三五”期末有70%以上的市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省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数量以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增长,现代农机合作社基本实现规范化。



二、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



(一)依法设立和登记。设立农民合作社,应当依法申请设立登记,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涉及农民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备案的,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有关规定办理。农民合作社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农民合作社要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并按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或经成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后的章程运作。



(二)产权明晰。农民合作社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要明晰。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的,要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做到独立核算,产权、职责明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要依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并记入成员账户。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要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农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三)制度健全。农民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社务公开、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并装订成册上墙公布。农民合作社对于法律章程要求公开的事项必须向成员如实公开,公开事项要细化可读,公开方式、时间和地点要便民可行。农民合作社档案管理规范,要有符合自身产业特点、行业要求的基础台账,包括成立登记、年度计划、会议记录(纪要)和产品加工、收购、购销合同等文书档案,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成员盈余分配等会计档案和其他档案。



(四)管理民主。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决策部署本社重大事项,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根据本社章程规定设置附加表决权。理事会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表、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对年度业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盈余分配方案等进行内部监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五)财务规范。农民合作社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农民合作社财务进行委托代理,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抄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农民合作社要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其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



(六)分配合理。农民合作社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成员。农民合作社可以由章程规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对成员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做出的其他突出贡献,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在管理费中列支。农民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七)服务完善。农民合作社要由生产主体向全方位经营主体转变,为成员提供全程系列化服务。坚持统一购买生产资料,降低自身及成员生产成本;坚持统一生产技术和标准,进行标准化、清洁化生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档案,做到生产过程有记录,投入品信息可查询,货源流向可追踪,产品质量可追溯;坚持统一品牌,开展认证“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利用“互联网+”平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依法稳妥开展信用合作,实行单独核算,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



(八)诚信经营。农民合作社要做到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要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积极推广使用节地、节水、减化肥、减农药(化学农药)、减除草剂等技术措施,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积极开展种植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要加强农民合作社文化建设,弘扬互助协作、扶贫济困、团结友爱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乡风、民风、社风。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财政资金扶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的支持力度。财政涉农(林)项目资金优先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支持实现整村土地规模经营的规范农民合作社优先开展生态高标准农田建设。扩大农民合作社在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农技推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装备、育秧棚室等涉农(林)项目的承担规模。对农民合作社建设粮食仓储、购置烘干设施、改善农机装备等给予优先扶持。创新农业补贴方式,新增各类农业补贴部分要重点投向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建立农民合作社风险补偿基金,与农民合作社贷款捆绑使用,放大信贷规模,使专项资金滚动增值,增值部分可为农民合作社规范社提供贷款贴息补助。



(二)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农民合作社作为金融创新突破口和切入点,量身定做信贷产品,对组织运行规范、经济实力强、发展基础好、品牌效应高、服务功能强、带动农户多、信用记录优的农民合作社给予重点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评定工作,并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之间、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间分别开展联合授信和综合授信,扩大农民合作社贷款规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农村融资担保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大型农机具、仓储库(窖)和农作物预期收益权等办理抵押贷款。支持建立农民合作社、涉农信贷和农业保险“三位一体”的贷款保险模式,探索开展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有效解决农民合作社贷款难问题。建立农民合作社贷款监管体系,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保险支持。创新适合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完善农业保险费补贴政策,加快农业保险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重点向农民合作社倾斜,逐步降低或取消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支持保险机构适应农民合作社保险需求,推进开展粮食和生猪目标价格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及大型农机具保险等业务。



(四)用地用电和运输支持。对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快速审批。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农业、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五)税收支持。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税收管理措施,在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指导农民合作社履行报税程序,对地点偏远、税款数额小的农民合作社采取简并征期的纳税方式,为其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健全服务保障体系



(一)加快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农民合作社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市场需求、电子商务、技术咨询、经营管理等内容多样化、时效性强的信息服务。积极组织农民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农民合作社参加“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等工程。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和销售中心,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互联网+”等现代流通方式,扩大产品销售范围,提高品牌知名度及市场竞争力。对农民合作社开展市场营销、推介活动给予政策扶持。支持有一定规模和出口创汇能力的农民合作社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二)积极推进“农社”对接。引导和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城市社区对接,在城市社区建立直供直销网店,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农产品销售。支持对接双方建立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提高对接的信息化水平。



(三)扶持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扶持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建立生产加工企业,实行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延长产业链条。支持农民合作社推进“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减少中间环节,把更多的利润留给农民。引导农民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合作,及时加工农民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实现加工增值。组织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进行对接,构建农民合作社、加工企业与成员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扶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黑龙江著名商标的品牌给予奖励。



五、强化工作推进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服务农民合作社就是服务农民,支持农民合作社就是支持农村发展的观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落实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农民合作社的登记注册、成员备案、年度报告等工作;税务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银监、金融部门主要负责规范合作社信用合作行为、开展信用评定等工作。发改、人社、水利、林业、保监、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畜牧兽医、供销、国土资源、电力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为农民合作社服务的相关工作。



(二)注重人才培养。坚持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支持具备条件的农业职业院校设立农民合作社专业,加快培养农民合作社急需的各类人才。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民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等合作。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把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纳入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等项目,依托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大规模开展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农机驾驶人员等培训。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支持具有资质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农田水利建设、质量检测检验和人才培训等农业公益性服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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