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1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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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11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8日











黑龙江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省秸秆禁烧工作的整改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工作,以“不发生野外焚烧、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污染大气环境”为目标,科学划定禁烧区。下列区域为秸秆禁烧区:



(一)哈尔滨市、绥化市、省农垦总局辖区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耕地质量提升试点县全域为禁烧区。



(二)其他市(地)、县(市、区)禁烧区范围。



1.城镇建设区包括县(市、区)、乡(镇)建设区周围20公里;



2.机场周围20公里;



3.沿高速公路两侧各10公里,铁路两侧各5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5公里;



4.粮库、油库等仓库周围5公里;



5.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5公里。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在禁烧区设立明显标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工作任务



实现秸秆禁烧目标,关键在于疏堵结合,扩大秸秆综合利用比例。各地要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五化”利用技术,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一)肥料化。各地要积极推进农机农艺相结合,分作物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秸秆直接还田技术标准和作业质量规范,完善作业技术路线和技术模式。要因地制宜采取机械收获直接粉碎还田、深松整地灭茬还田和实施保护性耕作全量还田,培肥地力,增加土壤有机质。农垦系统和现代农机合作社要依托大型机械力量,推广深翻整地玉米秸秆全量还田技术。省内中西部地区要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促进农作物秸秆全量还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耕地质量提升试点县要利用项目资金,着重支持购买大型翻转犁等玉米秸秆还田作业农具,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比例。同时,引导扶持规模养殖场和新型经营主体利用秸秆掺混畜禽粪便堆沤有机肥。



(二)饲料化。以标准化养殖场为重点,大力实施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农牧结合区要组织种植大户与畜牧养殖企业对接,大力推广秸秆青(黄)贮、微贮、氨化、膨化、发酵技术和直接粉碎饲喂技术,增加秸秆过腹还田数量。



(三)能源化。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环境治理,大力推广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和高效低排户用秸秆炉具。鼓励将民用住宅燃煤供热锅炉改造为秸秆成型燃料锅炉,在各地新建城区推广利用秸秆成型燃料锅炉供热(供蒸汽)替代现有燃煤锅炉。扶持发展秸秆固化成型燃料企业,鼓励就近就地将秸秆粉碎压制固化成型。



(四)原料化。在秸秆资源丰富的粮食主产区,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在哈尔滨市等大中城市周边地区,加快建设秸秆直燃发电项目;在稻米加工集中区,建设利用稻壳发电项目。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鼓励发展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纤维素乙醇、有机肥加工、工艺编织、造纸、新型建材、高密度建筑板材、装修隔音板等多种应用。加快发展秸秆收集整理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捡拾打包销售给生物质发电等加工企业及秸秆利用转化站,满足加工企业原料需求。



(五)基料化。研发推广以秸秆为原料生产食用菌基料技术,在林区和食用菌种植重点县(市、区)扶持引导农民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等扩大利用秸秆基料发展食用菌生产。推广应用以秸秆为原料的水稻育苗基质,扩大秸秆基料化利用途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有针对性地宣传秸秆禁烧、综合利用的意义和依法保护环境、利用资源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农民群众的法治观念、环保意识和健康理念,引导农民积极探索秸秆综合利用的新途径。要通过印发通告、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电视网络、广播报纸、手机短信、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乡镇和村屯干部要主动上门宣传发动,让农民群众了解禁烧秸秆的重大意义,从而形成禁烧、不烧的良好态势。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及时、严肃核实查处秸秆焚烧事件。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地)、县(市、区)、乡(镇)政府(行署)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层层签订禁烧责任状,把各项任务具体到单位和个人,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奖惩“四到位”。构建市(地)、县(市、区)、乡(镇)、村屯五级联防联控和网格化管理体系,并落实乡镇、村在宣传教育、政策落实、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机制。各地要落实“六定”责任包干制,即定责任、定人员、定区域、定岗位、定时间、定要求,形成“边界明确、责任到人、上下互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体系,确保重点秸秆禁烧区域专人负责、严防死守。



(三)强化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做好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督查督办等工作,并指导秸秆还田实施工作,加强农业领域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



环保部门:协助农业部门做好巡查、检查工作,指导划定秸秆禁烧区域,对野外露天焚烧秸秆造成污染依法处罚。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发改部门:负责推进建设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劝阻、制止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对妨碍执行公务行为依法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并及时拨付秸秆综合利用和促进秸秆禁烧工作相关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秸秆禁烧宣传和巡查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林地防火工作,在森林高火险期严密监控,坚决制止点烧,避免产生火点。



气象部门:负责雾霾等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信



息。



各民航机场:配合做好机场周围的秸秆禁烧工作。



(四)强化依法行政。9月至11月和次年4月至6月是我省秸秆野外禁烧的重点时段。各地要组织人员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进行重兵把守、重点巡查、重点监控,要组织人员深入农户、田间地头,实行驻守、巡查和值班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加大对不听劝阻、制止而恶意焚烧秸秆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现象。省农委、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农垦总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实施分片督导检查。各地政府也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苗头快速处置,对焚烧秸秆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对于劝阻不理、制止不听、恶意焚烧秸秆者,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秸秆禁烧工作组织不力、多处发生焚烧秸秆的县(市、区),省政府将约谈所在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各市(地)政府(行署)及省农垦总局要将秸秆禁烧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禁烧区禁烧情况于2016年11月底前报省农委,由省农委形成综合材料报省政府。实行秸秆禁烧周报告制,在紧要时期实行日报告制,各市(地)政府(行署)及相关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将有关情况按时报省农委(联系人:修国辉,联系电话:0451-82622128,电子邮箱:hljsh-chc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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