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9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2-07 07:13:4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6〕9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相关涉农资金的自主权,促进脱贫攻坚各项任务顺利实施、如期完成。



(二)试点目标。通过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下同)、旅游发展基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对属超级产粮大县和产油大县的贫困县,在奖励资金整合使用时,按照国家要求落到与粮油生产相关的项目上),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三)基本原则。



---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旅游发展基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中央和省、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



---省负总责,强化监督。中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资金下达、制度建设和监督考核。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负总责,重点抓好试点选择、上下衔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县抓落实,权责匹配。贫困县作为实施主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旅游发展基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贫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旅游发展基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二、试点范围



将我省28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全部纳入贫困县整合资金范围,同步开展整合试点。具体为:延寿县、拜泉县、甘南县、泰来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市、同江市、绥滨县、饶河县、林甸县、兰西县、海伦市、巴彦县、木兰县、富裕县、克东县、龙江县、依安县、克山县、勃利县、青冈县、明水县、望奎县、绥棱县、孙吴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三、整合范围



将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与“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涉农资金整合(以下简称“两大平原”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统筹考虑、同步推进,在“两大平原”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内,将脱贫攻坚作为“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涉农整合资金(以下简称“两大平原”涉农整合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县的倾斜力度。整合范围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旅游发展基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对于“两大平原”涉农整合资金的其他资金,仍按照国家确定的“两大平原”涉农资金整合原则,在省级层面开展整合。市(地)、县(市、区)要集合本地实际,明确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中贫困县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进一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



四、工作措施



(一)增强贫困县财政保障能力。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明显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提升贫困县财政保障能力。清理整合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整合使用。为便于贫困县统筹安排使用,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下达进度。



(二)加大对贫困县倾斜支持力度。按照政府扶贫投入力度要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要求,要在切实增加扶贫投入基础上,进一步向贫困县倾斜,将脱贫攻坚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确保完成“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任务。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限定相关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对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发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主体作用。贫困县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编制好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全国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凝聚扶贫合力。要结合各部门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依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充分发挥贴近脱贫攻坚一线、管理信息充分的优势,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好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统筹安排好整合资金,交由县级相关部门具体落实。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任务挂钩,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源,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加快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四)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贫困县要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借鉴易地扶贫搬迁筹资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在选择扶贫项目时,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



(五)构建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制度体系。省市县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贫困县要制定统筹整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贫困县要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和各部门专项规划,在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用途内,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相关资金按上述办法调整用途,各部门应予以认可。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确定后,要及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中央相关部门通报,各部门要将其作为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保障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支持政策,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强化试点工作培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贫困县要及时研究处理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注意积累可借鉴的经验,发掘可复制的典型,并及时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加强规划有效衔接。各级扶贫、发改等部门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并按照脱贫攻坚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保障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三)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级有关部门应将统筹整合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贫困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实行监督评价。各级政府要把统筹整合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避免资金在县级统筹整合后,县级权力的盲目扩大。贫困县对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贫困县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并对贫困县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地方探索实践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给予大力支持。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各级扶贫、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试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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