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9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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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9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2日















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



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加快我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规范,创新推进模式,强化互通共享,加快建设覆盖全省、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全省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远期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先易后难,总结经验,扎实稳步推进。



到2020年,全省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按照“高度开放、覆盖全省、共享共用、通查通识”的原则建设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公共服务平台,以“绿色食品”、畜禽产品、“菜篮子”、粮食(原粮)等产品为重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试点,鼓励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采用绿色市场认证。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推行农(兽)药使用、生产记录、检验检测、休药期管理等制度,推广“二维码”以及包装标识。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制定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引导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农产品追溯管理平台运行。加快建立全省粮食质量快速监测平台,完善粮食流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已开展流通领域肉类、蔬菜产品追溯体系试点建设的哈尔滨市、牡丹江市要大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建立保障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支持各地开展蔬菜、水果、食用菌、猪肉、生鲜乳、中药材、水产品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省农委、畜牧兽医局牵头,省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配合,各市〔地〕政府〔行署〕落实具体工作)



(二)推进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开发建设省级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围绕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重点支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形成一套可借鉴、可复制的推广模式。逐步将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鼓励边境口岸城市开展进口红酒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工信委、农委、畜牧兽医局、商务厅、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哈尔滨海关配合)



(三)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以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与监管为主要内容,建设完善药品追溯体系。督促和指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药品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需对其原辅料来源、产品销售去向采取适宜的记录或标识方式;药品经营企业须对其购进和销售的产品采取适宜的记录或标识方式,准确掌握原辅料的质量和其产品销售去向,并按有关法律要求保存相关记录信息和票据凭证,实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工信委、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质监局配合)



(四)推进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建设省级农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以肥料、饲料、种子、农药、兽药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程追溯监管为主要内容,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推广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建设农资产品追溯体系,实施全程追溯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环节管理,推广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销售记录等制度,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销售制度,确保追溯信息完整对接。引导省内重点农资企业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统一配送,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省农委、畜牧兽医局牵头,省工信委、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配合)



(五)推进特种设备和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以电梯等产品为重点,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对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护保养、检验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追溯体系(省质监局负责)。以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产品为重点,开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省工信委、公安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工作措施



(一)做好统筹规划。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相关规定,围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统筹规划当地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将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等作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设追溯体系。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各市(地)的沟通联系,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实施规划。确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名录,明确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省商务厅、工信委、公安厅、财政厅、农委、畜牧兽医局、卫生计生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市〔地〕政府〔行署〕组织落实)



(二)完善标准规范,积极发挥认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科学规划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等追溯标准体系建设。针对不同产品生产流通特性制定相应建设规范,明确基本要求,采用简便适用追溯方式。以确保不同环节信息互联互通、产品全过程通查通识为目标,制定实施一批关键共性标准,统一数据采集指标、存储交换、传输格式、接口规范及编码规则。加强标准制定工作统筹,确保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标准相协调。鼓励有关机构将追溯管理作为重要评价要求,纳入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有机产品等认证,为广大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市场化认证服务。相关部门可在管理工作中积极采用第三方认证结果,带动生产经营企业积极通过认证手段提升产品追溯管理水平。(省质监局牵头,省工信委、农委、畜牧兽医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三)大力推进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加快整合我省现有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建立全省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推动“互联网+”管理创新模式,建立完善政府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推进各类追溯信息互通共享。各地和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依托已有设施建设行业或地区追溯管理信息平台。鼓励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和第三方平台接入行业或地区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上下游信息互联互通。开通统一的公共服务窗口,创新查询方式,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省商务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工信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农委、畜牧兽医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配合)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鼓励采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采集、留存信息,建立信息化的追溯体系。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等流通企业要发挥供应链枢纽作用,带动生产企业共同打造全过程信息化追溯链条。企业间要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协作机制,通过联营、合作、交叉持股等方式建立信息化追溯联合体。电子商务企业要与线下企业紧密融合,建设基于统一编码技术、线上线下一体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外贸企业要兼顾国内外市场需求,建设内外一体的进出口信息化追溯体系。(省工信委、公安厅、农委、畜牧兽医局、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发挥政府督促引导作用,大力发展追溯服务产业。有关职能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追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围绕追溯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示范创建活动。我省已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强市、质量提升等创建活动的地区尤其要加大示范创建力度,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针对部分安全风险隐患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强制要求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设追溯体系。支持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追溯体系建设,培育创新创业新领域,推动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建设机制,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支持有关机构建设第三方追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吸引企业加盟,打造追溯体系建设的众创空间。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为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产品责任保险。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支持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咨询、监理、测试及大数据分析应用等机构积极参与,为企业追溯体系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提供专业服务,形成完善的配套服务产业链。(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工信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财政厅、农委、畜牧兽医局、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保监局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市〔地〕政府〔行署〕落实具体工作要求)



(六)大力支持协会积极参与。积极发挥行业自身优势,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活动,创新自律手段和机制,推动会员企业提高积极性,主动建设追溯体系,形成有效的自律推进机制。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投资建设追溯信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形成行业性示范品牌。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建设追溯信息平台,提升服务功能,为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提供专业化服务。(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信委、农委、畜牧兽医局、卫生计生委配合)



(七)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和产业创新发展。发挥追溯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作用,创新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监管模式,探索实施产品全过程智能化“云监管”。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完善预测预警机制,严防重要产品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完善质量诚信自律机制。建立智能化的产品质量安全投诉、责任主体定位、销售范围及影响评估、问题产品召回及应急处置等机制,调动公众参与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治理的积极性。(省公安厅、农委、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加强追溯大数据分析与成果应用,为经济调节和产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下,逐步推动追溯数据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鼓励商业化增值应用。鼓励生产经营企业以追溯体系建设带动品牌创建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利用追溯体系进行市场预测与精准营销,更好地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菜市场等集中交易场所结合追溯体系建设,发展电子结算、智慧物流和电子商务,实现创新发展。(省工信委、通信管理局、发改委、农委、畜牧兽医局、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市〔地〕政府〔行署〕组织落实)



(八)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地方性有关追溯体系建设的法规规章,细化明确生产经营者责任和义务。针对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的企业,研究建立健全相应的随机抽查与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率。(省工信委、公安厅、农委、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能分工负责)研究制定追溯数据共享、开放、保护等管理办法,加强对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交换、利用、开放的规范管理。(省商务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厅、农委、畜牧兽医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配合,各市〔地〕政府〔行署〕落实具体工作)



(九)落实工作责任和目标。牵头部门要组织各配合部门分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围绕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细化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明确建设目标、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推进措施,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及进度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注重追溯建设成果应用,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加强质量安全综合治理,严防重要产品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对照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抓紧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落实任务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高质完成,务求全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省商务厅要及时对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汇总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省直各有关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



阶段性工作目标为:2016年末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完成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名录,明确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2018年末各有关部门完成统筹部署本行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立部门重要产品追溯系统子平台。2020年末完成全省重要产品追溯数据统一平台建设,依托省、市两级政务信息服务平台推进部门相关系统数据共享和流程互通,并推动企业数据和系统接入,实现政府和社会追溯数据融合。开通统一的公共服务窗口,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



(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宣传,积极传播追溯理念,培育追溯文化,推动形成关心追溯、支持追溯的市场环境。逐步建立与认证认可相适应的标识标记制度,方便消费者识别。加大可追溯产品推广力度,提高追溯产品知名度,鼓励消费者采购可追溯产品,推动大型连锁超市、医院和团体消费单位等主动采购可追溯产品,营造有利于可追溯产品消费的市场环境。(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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