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9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2-07 07:13:5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6〕9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依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主体责任,应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严格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用工名册并向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

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推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二、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四)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市(地)、县(市、区)要加紧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台账,由市(地)定期报告欠薪风险隐患排查及解决情况。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暂缓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部门反映的企业经营状况变化情况,定期对存在欠薪风险的重点企业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及时做好防范风险工作,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

(五)完善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筑、交通、水利和市政等行业要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根据施工单位以往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5%向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工资保障

金。矿山、矿山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的工资保障金缴费额度应当根据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业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0%-20%为基数,按照本企业当期招用的农民工人数计算缴纳。实行工资保障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房票、设备等相抵。对符合启动工资保障金条件的,要及时启动保障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事前预防、事中保障的作用。探索建立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六)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项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当地人社部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当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时,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行业监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当地行业监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七)健全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市、县政府(系统)要全面建立健全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欠薪案件高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应急周转金标准。规范并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启动和补充机制,确保应急周转金安全运行。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运行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切实发挥政府应急周转金的保障作用。

(八)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加大工资支付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九)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通过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方式,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要针对欠薪案件高发时段和不同行业领域欠薪案件特点,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集中整治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健全跨地区执法协查制度,提高监察执法效能。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人社部门应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人社部门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要简化程序、快速立案,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冻结涉案财物,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十)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快立、快办、快审、快结”的原则,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要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根据申请依法裁决先予执行,帮助农民工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发出支付令。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一)妥善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预防和快速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果断处置,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深入做好教育疏导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工提出的合理合法诉求,有效稳定群众情绪。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要根据事态发展,依法采取驱散、带离及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十二)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各地要全面深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依法健全县级以上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范机构设置,统一机构名称。根据监管职责和辖区内用工单位数量、用工规模、案件数量,兼顾辖区内面积、交

通和通讯条件等情况,合理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在工作经费、执法车辆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快劳动保障监察装备现代化,配齐办公办案所需设备,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效能。

四、完善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

(十三)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信用黑龙江”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十四)建立健全欠薪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五、规范工程建设市场行为,改进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

(十五)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各类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六)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工程管理,综合采取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信用评价管理、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加大对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及时曝光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分包、转包企业要给予终止合同履行、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等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和承揽资格,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十七)加强对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的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

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八)鼓励引导施工单位转变用工方式。加强对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建立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制度,严格执法检查,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促进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规范发展。要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各级人社部门要逐步将长期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十九)加大维权信息公开力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布以下信息: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

(二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

价体系,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行业)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二十一)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联席会议制度,省人社厅、发改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资委、信访局、工商局等部门和省总工会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省人社厅。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齐抓共管,共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依法受理并查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做好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源头性案件的移交工作。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等制度规定,牵头协调处理因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及工程质量、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造成的源头性欠薪案件。公安机关要协助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有关部门通报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恶意讨薪的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依法查处。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事项的登记、交办,并协调推动相关单位(地方)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加大信访信息通报力度,提高信访事项预防和处理的时效性。发改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示有关部门提供的行政处罚信息。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

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二)强化责任追究。建立问责制度,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十三)加强普法宣传。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案件,引导企业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农民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坚持正面引导,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对媒体反映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关部门要主动介入,依法调查处理,客观公正地发布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四)推动法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着力健全治理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要积极探索推动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为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6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102185.html

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最新政策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