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8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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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8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9日















黑龙江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精神,进一步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我省钢铁工业发展面临形势



“十二五”期间,我省钢铁工艺装备优化升级取得进展,高强钢筋、高品质特殊钢、无缝钢管等产品比重提高,吨钢综合能耗、吨钢电耗低于全国重点行业平均水平,完成了淘汰落后炼铁、炼钢产能任务。截至目前,我省共有钢铁企业6户,炼钢转炉、电炉19座,中频感应炉7套(带LF炉精炼设施的工艺和装备),炼钢总产能1722.2万吨。但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消费需求回落、产品竞争力弱、金融业涨息抽贷等因素影响,钢铁产能利用率远低于合理水平,产业发展面临巨大挑战。2015年,我省粗钢产量418.5万吨,比2010年下降26.4%。



国家将钢铁行业作为化解产能过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领域,为我省钢铁行业彻底摆脱困境提供了历史机遇。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省钢材消费量有所下降,但每年需求量仍超过1000万吨,除了我省自产钢材外,每年净调入钢材500万吨至600万吨,为我省化解钢铁产能过剩、改善供给结构提供了市场空间。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是推动钢铁行业脱困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我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的战略任务和重大机遇。各有关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和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的原则,抓住“禁住”、“退够”、“升级”主要任务,积极稳妥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促进钢铁行业脱困发展,努力把我省钢铁工业建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创新活力强、经济效益好、具有竞争力的现代化钢铁工业。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加快推动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标本兼治,转动力、转方式,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确保社会稳定,促进钢铁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提质增效。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前,压减炼钢产能610万吨。全省钢铁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进展,行业销售利润率、资产回报率明显提高,人员安置、企业相关债务、社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产品质量和高强钢筋、特殊钢、无缝钢管等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升,区域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不备案新增钢铁产能项目,不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用于钢铁产能置换。



(二)加大落后产能的执法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加强对钢铁企业的监管,严格依法处置不达标企业并责令停产整改。对按照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要求停产整改后仍不达标或无望达标的钢铁产能,上报国家依法注销企业获得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依法关停退出。使用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的产能,要立即退出。对生产“地条钢”(包括采用中频、工频感应炉冶炼且无LF炉精炼设施的工艺和装备)的企业,立即关停,拆除设备,依法处罚。到2020年底前,不符合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钢铁产能全部退出。



(三)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产能、低效产能。鼓励钢铁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调整企业发展战略,主动压减产能,推动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公司(以下统称西林钢铁集团)、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退出部分已停产产能330万吨,推动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整体退出钢铁产能280万吨。积极推进西林钢铁集团兼并重组,创造条件,鼓励在资金、管理和技术上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参股、并购、股权置换、债权重组等方式,参与西林钢铁集团的股权多元化和债权重整改革,增强钢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活力和动力。到2016年底前,引导企业主动退出炼钢产能610万吨。



(四)做好职工安置。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伊春市等压减钢铁产能企业所在地方政府,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一企一策”“一企一方案”的方式,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积极筹措配套资金,逐项明确分流渠道、安置人员数量和时间。省人社厅要组织做好退出产能涉及具体职工数据的核实,建立职工名册,存档备查。鼓励企业挖掘内部潜力,依靠现有的场地、设施、技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内部退养。对离开原企业的职工,提前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了解就业需求,加强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各相关市政府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妥善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工作。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的,不得实施。



(五)妥善处理钢铁企业债务。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要加强金融对接服务,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帮助钢铁企业爬坡过坎,渡过难关。研究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拓展并购资金来源。完善并购资金退出渠道,加快发展相关产权的二级交易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组建银行债权人委员会,优先运行暂时经营困难企业债权人委员会,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望续贷、并购重组等方式,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择机运行生产经营正常钢铁企业的债权人委员会,通过组建银团贷款或联合授信等方式,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强化钢铁企业法人信用,坚决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企业所在市政府建立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六)加快推进产业升级。支持优势企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推进研发、制造、管理、经营、流通、服务等环节的智能化水平,探索打造智能化示范工厂。坚持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方向,引导钢铁企业不断优化生产流程,改造现有生产设施、装备、生产工艺条件,推进钢铁企业全面实现清洁生产,实现环保节能稳定达标。鼓励钢铁企业加强与下游用钢行业合作,提高特殊钢、无缝钢管、高强抗震钢筋、线材、型材等产品的省内市场份额。鼓励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开发高端钢材品种,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稳定性,增强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影响力,不断开拓新的市场空间。



(七)建立市场化调节产能过剩的长效机制。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规范钢铁企业生产经营,严格执行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行业准入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坚决制止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营造钢铁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为组长、分管副省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另行发文),形成全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机制。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鸡西市、双鸭山市、伊春市等重点钢铁企业所在市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和推进企业脱困发展工作,切实处理好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伊春市、鸡西市等有压减产能任务的地方政府要制定本地行动方案,按照年度计划目标,实施压减产能任务,确保我省总任务目标的完成。西林钢铁集团、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等企业要按照产能压减规模、职工安置、债务处置、设备拆除、生产整顿等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任务时间表,明确责任分工,并报所在市政府备案。



(二)完善政策措施。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省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主动与国家相关部委衔接,落实国家专项奖补资金、财税、金融、职工安置、土地、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专项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配套政策,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财政厅研究省内财政奖补政策相关事宜,支持省内钢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



(三)加强监督检查。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伊春市、鸡西市等地方政府,要确保已明确退出产能应退尽退,退出钢铁产能须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并保留设备拆除前后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存档备查。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限时拆除。有关市政府在每年年底前将退出产能完成情况报送省政府。省发改委、工信委、人社厅、环保厅、金融办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到有压减产能任务的地方实地督导压减产能、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等工作完成情况。在下一年年初对省内上一年压减产能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将有关地方已完成压减产能任务企业名单及装备清单在省政府网站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制定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伊春市等地方政府要全面摸清企业情况,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结合人、财、设备、环境等安全风险因素,制定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及时开展风险识别、风险估计等评估工作,确保把问题想在前面、把工作做在前面,坚决防止因考虑不周、工作不到位引发事端,确保社会稳定。没有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钢铁企业及企业所在地方政府要加强内部舆论宣传引导,稳定职工心态,及时化解潜在风险问题。



(五)强化考核问责。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禁止新增产能落实情况等作为落实重大决策事项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省直相关部门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将责任落到实处,作为国家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及下达奖补资金的依据。加强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严重失职的要进行问责。各地方政府要确保本地化解钢铁产能全面、彻底、真实,对本地未如实全面上报钢铁产能、依法依规应退出未退出的落后产能、将已经退出产能列入化解任务和应依法关闭的落后产能列入引导退出产能以及虚报、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广泛宣传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全力做好内部退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思想工作,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适时发布钢铁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信息,公布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附件:



1.主要工作任务分工



2.钢铁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3.压减钢铁过剩产能计划总表



4.2016年压减钢铁过剩产能计划表



5.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涉及企业职工情况统计表



6.2016年压减钢铁过剩产能企业债权债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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