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9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7 07:14:05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9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黑龙江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



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减轻企业负担,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各类保证金清理范围。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2016年6月23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业企业以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建立监督企业新机制。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三、组织实施



(一)各地、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协调推进。



(二)住建、财政、人社部门要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照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情况的,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三)省住建厅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在黑龙江省建筑一体化平台上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四)今年下半年,在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中加入清理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的检查内容,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



(五)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开展排查工作,并将排查情况于今年8月底前报省住建厅(联系人:王艳,联系电话:0451-53670708)。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提出具体整改指导意见和时限,明确整改责任人,做到专人专项抓落实。要确保10月1日前全面彻底完成各类保证金清理任务,保证清理工作不落项、不遗留、不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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