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7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三北防护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三北防护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7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三北防护林工程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5日
黑龙江省三北防护林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三北防护林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实效,保证合理使用工程建设资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北防护林工程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以改善生态与民生为任务,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质量效益为中心,以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农田(草牧场)防护林建设为重点,以提高防护林生产力为前提,通过保护现有森林资源、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更新改造等措施,增加和恢复建设区森林植被,提高现有防护林林分质量和多种功能,逐步建成覆盖普及、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结构稳定的综合防护林体系,努力实现我省三北防护林工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确保国土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构筑我国北方绿色生态屏障。
第三条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原则,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二)坚持保护先行原则,保护、建设、提高相结合;
(三)坚持质量第一原则,数量与质量并重相结合;
(四)坚持科学造林原则,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自然恢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
(五)坚持深化改革原则,政府主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六)坚持改善民生原则,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列入我省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规划中的各级政府和林业行政部门、各行业林业管理部门,即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对规划期内的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即省政府与各市政府、市政府与各有关县(市、区)政府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时间、建设任务、责任人。
第六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工程规划、年度计划、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指导、审批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
第七条工程建设市、县(市、区)应通过建立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农业、畜牧兽医、水利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制度,组织指挥和实施工程建设,协调和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黑龙江省三北林业建设指导站负责组织指导全省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
第三章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八条省林业厅负责全省三北防护林工程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工作。
省林业厅依据《黑龙江省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五期工程规划》和各市、县及有关工程建设单位上报的年度生产计划,结合国家林业局下达给我省的年度三北防护林生产任务,再经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全省三北防护林年度生产计划,作为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年度生产计划一经下达,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北防护林工程实施方案的设计和编制工作,并报送省林业厅审核备案。
全省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年度生产计划,不得擅自更改,如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更改,应按规定程序并在指定时间内报送省林业厅批准。
第十条省发改委、林业厅要依据有关防护林规划和工程年度生产计划,根据上一年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各地防护林建设实际,编制当年和未来三年防护林工程拟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并纳入政府投资储备库。入库的项目应根据上年完成情况,当年检查验收情况,及时更新、补充完善,并进行动态调整。
各工程建设单位要及时开展防护林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编制等前期工作。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按照造林质量管理和技术规程的规定编制,明确营林树种、数量,并落实到具体营林地块。各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作业设计的同时,要着手做好苗木等相关造林准备工作,以便抢前抓早及时完成营造林任务。
第十一条各工程建设单位所在市、县发改和林业部门按照省发改委、财政厅要求,联合报送本年度防护林工程投资计划申请。
年度防护林工程投资计划申请内容应包括对上一年度防护林工程实施情况的总结及本年度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安排原则,拟申请资金额度等。投资计划申请要求务必在规定时间内联合报送省发改委和省林业厅,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视同放弃申请。
第十二条省林业厅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根据各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年度防护林工程投资计划申请,提出初步分解意见。省发改委、林业厅结合实际形成三北防护林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请示,联合报送省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
第十三条省发改委、林业厅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于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并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分解下达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和投资数额,并将分解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
第十四条应建立三北防护林工程造林进度和统计数据汇总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报送及时、数据准确。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营林生产季节应按月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送造林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等数据。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将工程建设情况、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形成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省林业厅。
第十五条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调查、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封山(沙)育林、人工造林、种苗补助、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投标费用等。
第十六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中央预算内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以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十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各级林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开展资金稽查。资金监督检查或稽查包括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造林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资金支付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即工程造林结束后,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验收检查,将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工程建设费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建立三北防护林工程计划和资金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好、质量标准高、实绩突出的工程建设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程建设任务或质量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未完成造林计划任务或造林面积不合格,应限期补造,或追缴建设投资。
第四章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实行工程管理,即按规划确定建设项目,报批后进行设计,按设计施工,按设计及有关技术规程检查验收,按验收成果兑现国家工程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三北防护林工程年度建设任务实行项目管理。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分重点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改善生态环境产生重要影响、经国家批准列入规划、且由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指经国家批准列入规划的其他建设任务。
第二十二条年度建设项目实行申报、审批制。即工程建设单位提报年度项目后,应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生产任务,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施工任务完成后,及时逐级组织检查,并上报检查结果,申请省级核查。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按人工造林、封山(沙)育林等项目进行分类,人工造林和人工更新按林种、树种、权属统计汇总。
第二十四条年度项目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一)实施方案。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造林计划,在造林地块踏查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一式三份)以县(市、区)为单位,经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施工前一年的11月15日前上报备案。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写后,经县级会审、市级初审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一般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写后,经县级会审,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电子文件(原件扫描)同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省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相关部门会审后,于施工当年的2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三北局审批备案。
国家、省下达的三北防护林工程各类示范项目,各计划单列县(市、区)、行业部门及省林业厅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局(场)应参照国家重点项目管理模式。
(二)作业设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一式三份)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建设项目为单元,于施工前一年的12月31日前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应严格设计管理。工程作业设计编制应委托具有丁级以上(含丁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要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计量部门、国家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程、技术标准,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工程建设单位为主体,充分考虑行政区划和自然地理的完整性,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按山系流域规模推进、综合治理。
(二)科学合理安排林种、树种结构,增加树种组成和混交林比重。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林业资源,鼓励和发展林下经济,大力推广技术成熟的经济林造林模式,增加经济林树种比例。
(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广泛引进、开发、推广营林生产中的新技术、新成果,实现工程设计施工与适用技术推广工作有机结合,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
(四)注重退化防护林更新改造与提质修复,对于低质低效林、残次防护林等已经退化的防护林,优先采取补植补造、更新改造等技术措施,提高防护林质量和防护功能。
(五)科学配置防护林结构。要农林水牧相结合,以水定林,统一规划、统一治理;建设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防护林体系;以防护林为主,建设生态经济型防护林。要多树种相结合,以乡土适生树种为主,营造多种模式的混交林,不宜营造100公顷以上的大面积纯林。要封、造相结合,远山及生态脆弱地区以封育为主,城镇、乡村周围和交通沿线,营造景观防护林,形成城乡一体化林业生态建设格局。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检查验收必须应用3S技术。人工造林、更新造林、封山育林等工程项目的作业地块GPS拐点坐标等各项小班因子,统一录入“黑龙江省三北防护林工程营造林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省、县两级三北工程营造林信息数据库,实现工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履行重新审批、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所在地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防护林更新和林地管理。对于达到采伐年龄的防护林应及时采伐,尤其是低质低效防护林和退化防护林要优先安排采伐。严格落实防护林更新与采伐同步的制度,采伐后的防护林当年或第二年必须更新造林,确保防护林地不流失。对于已经退化的防护林,应及时修复改造,确保防护林功能不减、效益递增。退化防护林修复改造工作应严格执行退化防护林修复技术规定,分别退化类型,采取皆伐更新、林冠下造林更新、萌芽更新、伐桩嫁接更新、提质增效、抚育改造、渐进改造和平茬复壮等方式修复改造。
第二十九条创新工程建设机制。坚持“谁造林、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工程建设实施前应做到林地权属清晰,并按权属落实抚育管护责任。发挥农民群众在造林、经营、管护等工程建设各环节的主体作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赋予农民对承包林地的使用、收益权能及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和担保等权利,维护农民参与工程建设的权益。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做好种苗生产供应等基础性工作。推行定点育苗(采穗)、定向培育、定向供应和公开招标相结合的供苗方式,提倡就地育苗,就地造林,大力筛选和培育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严格控制长途、跨区域调运苗木,加强种苗检验检疫,确保良种壮苗使用率达到90%以上。
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应加强造林后幼林管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对幼林及时开展补植、抚育、管护和有害生物测报防治等工作。强化管护队伍,健全管护设施,积极推行协议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提倡县级政府聘用护林员,组建乡镇护林大队,稳定森林管护队伍人员及经费。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对严重的病虫害,一经发现,应及时逐级上报,并及时除治,防止蔓延。
第三十二条三北防护林工程造林因不可抗拒的干旱、洪涝、冰雹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面积损失,按照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办法(试行)》(林造发〔2012〕323号)文件要求,由县级政府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和报送,经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损认定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核报损。
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完善档案管理。人工造林以小班为单位、封山育林以封育区为单位,建立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同时建立信息档案。技术档案包括资源档案、经营档案,管理档案包括财务档案、制度法规档案和权益档案等。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专机管理。
各级林业部门应加强三北防护林工程信息管理工作,注意总结经验,挖掘典型,开展信息采集交流,及时报告工程进展、典型事例、科研创新等,定期发布国内外有关防护林建设方面的信息。
第五章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三北防护林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县级普查、市级复查、省级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完善造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采取通报表彰、亮牌警示、计划调控、追缴投资等办法,强化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三北防护林工程应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制度,建立工程过程监督、事后检查、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体系。造林生产季节重点对作业设计、种苗供应、栽植、科技推广等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造林结束后,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林督导检查情况分别在所辖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三北防护林工程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当年造林成活率、三年造林保存率和封育实效。三级验收工作执行国家林业局《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及核查办法》、国家林业局三北局《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重点项目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省林业厅《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技术规程》(DB23/T1465-2012)、省林业厅《黑龙江省三北防护林工程实绩成效核查技术方案》及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等。
(一)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普查。造林完成后,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普查。普查成果汇总后编写《年度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成果普查报告》,报送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复查申请。县级普查面积应占年度造林完成任务的100%。
(二)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根据各县(市、区)报送的复查申请和普查报告,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复查结果汇总后编写《市级年度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成果复查报告》,报送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核查申请。市级复查面积比例应不低于年度造林完成任务的20%。
(三)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根据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核查申请和复查报告,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核查工作。核查结束后,由被委托单位编写《省级年度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成果核查报告》。省级核查每年不低于20个县级建设单位。
第三十七条检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检查项目情况的全面评价、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工作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报告事项。各级检查验收报告经本地、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除特殊的保密性检查验收外,省、市两级检查验收结果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政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检查验收结果逐级统计上报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成果,汇入政府和林业统计部门制发的统计报表。
第六章科技推广与技术培训
第三十八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科技推广和项目的储备工作,积极开展优良品种和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应针对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科研和生产推广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比例不低于工程建设任务的50%。
第三十九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三北防护林工程科技支撑体系,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依托林业院校和科研院所,结合实际,加强纵向和横向联系,广泛引进、开发、推广营林生产中的新技术、新成果,把工程设计施工与适用技术推广有机结合,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和建设成效,构建适应工程建设科技发展的技术服务网络体系。
第四十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不断提高三北防护林工程管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生产管理技能,组织开展相关业务考察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组织现场观摩、召开立标会和现场会等方式开展培训工作,建设一支业务精通、务实高效的工程管理队伍。
第七章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一条三北防护林工程实行工程建设情况通报和表彰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应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对各地工程建设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对工程建设期内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划任务,工程建设标准高、质量好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工程建设期结束后予以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组织工作得力,出色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的;
(二)解决生产中重大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施工,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
(四)在政策研究、管理机制等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的。
第四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工程建设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一)投资计划下达,且资金拨付县级财政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尚未开工建设的;
(二)除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原因外,没有完成年度工程建设任务,或工程建设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没有按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施工,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的;
(四)在工程造林中使用不合格种苗造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未建立经营管护责任制或责任制不落实,造成造林地毁坏严重的;
(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工程建设数据,给工程建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规定,挪用、挤占、截留、贪污工程建设资金的;
(八)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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