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7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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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6〕7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开发区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署,紧紧围绕国家实施“一带一路”重大战略机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提高开发区质量效益为核心,以创新开发区体制机制为动力,着力优化空间布局,着力培育主导产业,着力打造特色产业集群,着力推进产城融合,着力推动创业创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发展定位。开发区要作为全省区域发展的重要载体和落实“五大规划”的增长极,科学发展、体制创新和开放型经济的先导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的示范区,科技创新、生态环保与低碳经济的样板区,现代制造业和传统产业的承载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基地、现代服务业和“互联网+”的成长基地。



(三)发展目标“十三五”期间,全省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税收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增速力争高于全省同类指标增速两个百分点以上;外贸进出口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利用外资增速高于全省同类指标增速三个百分点以上;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工业示范基地内,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要在国家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基础上分别提高20%、15%、10%,到“十三五”期末,投资强度要分别达到3000万元/公顷、2500万元/公顷和2000万元/公顷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开发区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全省“十三五”开发区发展规划》,明确全省开发区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主导产业。推进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进行有效衔接。各开发区要在当地总体规划框架内,科学编制本开发区发展规划,形成全省开发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相统一的规划体系。



(二)加快推进开发区产业提档升级。制定全省开发区产业指导目录。突出主导产业发展,开发区的产业集中度要达到60%以上。国家级开发区重点培育3个至4个主导产业,省级开发区重点培育2个至3个主导产业,工业示范基地重点培育1个主导产业。深入实施“出口抓加工,进口抓落地”,重点规划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农机装备、电子信息、石油化工、煤炭化工、矿产加工、食品加工、生物制药、新材料、进出口加工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



(三)整合开发区功能。对现有开发区进行分类整合,重点围绕土地、产业、招商等资源,提升规划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集约用地、办事服务等方面水平。坚持市地为主、部门协同、循序渐进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地域、行业、所有制、资源等限制,采取一区多园、行政托管、异地共建、合理分利等方式推进区域间产业转移,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产业集聚延伸,努力形成一县(市)一园区一主导产业的发展格局,重点打造一批百亿元级和千亿元级的产业园区。



(四)强化开发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众创空间向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向引进先进技术和消化吸收创新驱动转型。坚持引进外部要素与自主创新相结合,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推进开发区从产业服务平台向创新发展平台延伸。发挥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优势,加快构建创新驱动联盟。支持开发区依托现有基础和优势产业,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设立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创业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等科技服务机构。大力吸纳和引进各类创新资源,加快推进开发区的自主创新步伐,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五)创新开发区土地利用新机制。坚持“科学规划、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原则,调整和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各项政策,提高开发区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产出效益。积极开展存量用地挖潜,鼓励和引导企业对现有建设用地再开发、再调整、再利用,盘活现有开发区的闲置厂房,加大对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力度,进一步拓展土地利用空间。入区项目应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和配套聚集的要求,充分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安全,避免重污染行业过度聚集。对不适合进入本地开发区的项目要引导转入其他园区建设,形成错位发展,避免盲目投资、产业雷同和无序竞争。积极引进不同地区和国别的优强企业到开发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



(六)提高开发区开放型经济层次。充分发挥开发区在深化改革中的先行先试作用,围绕重点领域形成明确的改革思路和具体实施意见。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更新利用域外资金理念,变招商引资为招商选资。围绕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世界500强”、知名央企和民企等开展招商选资。坚持引资与引智相结合,重点引进一批位于学科前沿、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的领军型科技人才。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深化与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发展。积极稳妥引导开发区“走出去”,利用品牌形象、体制机制、管理经验等优势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申报设立综合保税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和联动发展,争取率先复制推广自贸区贸易便利化和监管制度创新。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向加工制造中心、贸易销售中心、交易结算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维修服务中心和研发设计中心等方向转型发展。



三、加快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



(一)健全开发区管理体制。按照“先行先试、非禁即入、率先突破”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开发区管理机构,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企共建、项目先行等新的管理模式。按照开发区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工委和管委会),分别作为管辖地党委、政府的派出机构,在管辖地党委和政府依法授权范围内,代表管辖地党委和政府在开发区内开展相关工作,行使相关的行政审批、经济协调、社会管理等职能,对区域内的党务、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



(二)规范开发区机构编制。开发区管理机构原则统一使用行政编制,探索有条件的开发区与行政区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根据管辖地党委、政府行政级别和开发区的规模、管辖面积、主要经济指标(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入区企业数、从业人数)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开发区管委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开发区管理机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管辖地党政工作部门的级别,其中规模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各项经济发展指标特别突出的,按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其机构规格可适当提高。



(三)推进开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深化改革、简政放权、优化环境”的原则,开发区所在地政府要把法律法规允许的相关经济管理权限交由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对于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确需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审批的事项应取消预审环节,减少申报程序,可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申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在开发区试行“园内事园内办结”,促进开发区行政管理和服务创新。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支持开发区进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巩固和扩大“四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着力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推行网上审批,实行审批要素、审批流程全过程标准化,主动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



四、支持政策



(一)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全省各类工业园区、县域园区、产业园区等专项资金,支持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探索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落实财政激励政策,加强对开发区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建设、绿色食品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装备制造项目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扶持。



(二)加强金融体系建设。



1.加快开发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推进金融创新试点,发展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展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试点。



2.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商业性银行与开发区合作,对开发区内成长性好、信用水平较高、财务制度健全的中小企业采取打包担保、捆绑授信、分户放贷和统一监管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问题。支持融资租赁等金融创新在开发区先行试点,鼓励具备条件的开发区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共建开发银行和金融控股集团。



3.充分发挥省鑫正担保集团、东北再担保黑龙江分公司等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对以开发区重点项目和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支持。



(三)加大开发区建设用地政策支持力度。



1.省、市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优先保证开发区建设用地。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优质资源向优势产业集聚、同类相关产业向区内集群。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发改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开发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确保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2.对依法批准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达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批准范围内土地已全部开发利用,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下,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优先调整和扩大省级开发区的用地范围,省级开发区可以优先申请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对工业示范基地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达到节约集约用地的,可以优先申请晋升为省级开发区。



3.开发区内符合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于工业用地出让,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工业企业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形成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省政府成立全省加快推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议事协调机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省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环保厅、编办、金融办等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省开发区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协调落实议定事项,及时解决全省开发区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推动开发区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也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开发区建设工作承担部门,强化沟通联系,制定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落实意见,推进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完善统计和评价体系。切实加强开发区统计工作,将开发区统计工作纳入各级统计部门工作内容,完善《黑龙江省开发区综合统计制度》,科学合理地设定统计指标,保证统计数据上报及时、客观、真实。完善《黑龙江省开发区综合考评办法》,强化激励机制,对成绩显著的开发区和个人给予表彰和财政支持奖励;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对考核不合格、发展长期滞后、土地开发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的,要亮黄牌警告,提出整改期限。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合格的开发区,将取消支持政策,撤销开发区资格。



本意见中的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互市贸易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开发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经省政府批准的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的工业示范基地、产业园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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