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4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取消部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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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取消部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4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调整和取消了部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相关规定,我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根据国家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实施动态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和取消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共计12项)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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