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3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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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6〕3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务必高度重视,真正把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把国办发〔2015〕96号文件的各项工作要求认真落到实处,积极妥善解决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依法依规,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的,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后,要将信息及时转递给卫生计生部门。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申请登记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正式实施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或外出务工多年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或外出务工多年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当事人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在拟迁入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居住地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各市(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逐人建档,一事一议,研究解决办法,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落实责任,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公安机关要深入开展对无户口人员的摸底排查、制定落户实施细则及登记常住户口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并保证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能够享受相应的卫生医疗保险服务;民政部门要做好办理收养登记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事实收养公证工作。

(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给群众带来的好处,准确解读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主要措施,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户口。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避免攻击计生政策和过分炒作无户口人员数量等现象的发生。

(三)细化分工,严格督导。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机关、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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