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5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5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3日
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法项目安排
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共59部,共分为力争年内提报和完成的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3类。
(一)力争年内提报和完成的项目(12部)。
1.力争年内提报的地方性法规(10部,按制定、重新制定、修订、修正排序,下同)。
(1)《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发改委、住建厅、煤管局、农委、公安厅、工信委等部门配合起草)
(2)《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制定,省林业厅起草)
(3)《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制定,省文化厅起草)
(4)《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重新制定,省科技厅起草)
(5)《黑龙江省禁毒条例》(重新制定,省公安厅起草)
(6)《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重新制定,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7)《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重新制定,省畜牧兽医局起草)
(8)《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9)《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农委、畜牧兽医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计生委、住建厅配合起草)
(10)《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省卫生计生委起草)
2.力争年内完成的省政府规章(2部)。
(1)《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重新制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2)《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修正,省财政厅起草)
(二)预备项目(22部)。
1.地方性法规(16部)。
(1)《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制定,省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厅起草)
(2)《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制定,省财政厅起草)
(3)《黑龙江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省安全监管局起草)
(4)《黑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黑龙江海事局起草)
(5)《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条例》(制定,省工商局起草)
(6)《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省卫生计生委起草)
(7)《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省国资委起草)
(8)《黑龙江省气象信息管理条例》(制定,省气象局起草)
(9)《黑龙江省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省商务厅起草)
(10)《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畜牧兽医局起草)
(11)《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重新制定,省旅游发展委起草)
(12)《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重新制定,省水利厅起草)
(13)《黑龙江省防洪条例》(重新制定,省水利厅起草)
(14)《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新制定,省质监局起草)
(15)《黑龙江省垦区条例》(修正,省农垦总局起草)
(16)《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修正,省森工总局起草)
2.省政府规章(6部)。
(1)《黑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制定,省人社厅起草)
(2)《黑龙江省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办法》(制定,省水利厅起草)
(3)《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制定,省信访局起草)
(4)《黑龙江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制定,省国资委起草)
(5)《黑龙江省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重新制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6)《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修正,省总工会起草)
(三)调研项目(25部)。
1.地方性法规(19部)。
(1)《黑龙江省财政监督条例》(制定,省财政厅起草)
(2)《黑龙江省价格监督条例》(制定,省物价监管局起草)
(3)《黑龙江省土地承包管理条例》(制定,省农委起草)
(4)黑龙江省网络信息管理条例(制定,省公安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起草)
(5)《黑龙江省有机食品基地发展管理条例》(制定,省农委起草)
(6)《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重新制定,省畜牧兽医局起草)
(7)《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重新制定,省民政厅(省老龄办)起草)
(8)《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重新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9)《黑龙江省人民防空条例》(重新制定,省人防办起草)
(10)《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11)《黑龙江省邮政条例》(重新制定,省邮政管理局起草)
(12)《黑龙江省质量认证条例》(重新制定,省质监局起草)
(13)《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测绘地信局起草)
(14)《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农委起草)
(15)《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16)《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17)《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修正,省气象局起草)
(18)《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正,省民委起草)
(19)《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修正,省林业厅起草)
2.省政府规章(6部)。
(1)《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2)《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制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3)《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管理办法》(制定,省商务厅起草)
(4)《黑龙江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制定,省测绘地信局起草)
(5)《黑龙江省不动产登记办法》(制定,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6)《黑龙江省体育服务质量监督办法》(制定,省体育局起草)
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有关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部署,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目前正组织有关机构对我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进行评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评估意见,对本部门实施的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认真研究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并及时分别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省政府法制办要做好组织推动工作,对各部门提出的修改、废止意见要认真进行审查,根据情况集中或者分批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立法工作计划。对力争年内提报和完成的项目,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组成专门起草小组,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做好起草工作。地方性法规项目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时间提前1个月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在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1个月将报送省政府的草案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报送省政府的立法草案应当经起草单位集体研究通过。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同时,起草单位要积极组织推进预备项目,为确定2017年立法计划奠定基础。对推进成熟的,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于年内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调研项目,起草单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明确立法必要性,扎实做好立法前期工作。没有开展立法前期工作的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立法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二)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切实提高起草质量。一要进一步提高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起草单位要充分发挥熟悉项目领域工作的专业优势,准确把握事物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确保立法草案制度设计符合我省实际,解决实际问题,务实管用。上位法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得简单照抄照搬。二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论证。立法草案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使立法反映人民意愿。要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凝聚各方智慧。三要加大矛盾协调力度。起草单位要做好协调工作,力争将立法矛盾化解在起草环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政府法制办或者提请省政府有关领导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重要问题,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起草单位在报送立法草案时,应当同时报送不同意见及相关依据和材料。
(三)认真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要坚持简政放权,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要注重研究设计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管理的制度措施。要切实体现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对设定涉及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制度,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要坚持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权力和责任,准确界定行政权力边界。要严格进行立法审查,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严格规范权力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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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