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6〕18号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家庭服务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强供给侧改革,增加服务有效供给,扩大服务消费需求,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坚持“消费引领与强化市场主导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发展相结合、创新供给与推动新型消费相结合、质量为本与绿色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家庭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和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基本形成服务门类齐全的多层次社会化服务体系。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家庭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制定发展规划。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定我省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市(地)要根据我省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统筹各类业态发展。构筑满足城乡、家庭之间不同消费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家庭服务体系。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服务的基本需求;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推进发展满足家庭特色需求的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业。
(五)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各类投资、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体制,优化我省家庭服务业的结构和层次,提升家庭服务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加快形成为民便民的家庭服务市场体系。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需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各地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六)加快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的作用,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渠道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要健全平台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网络体系。
(七)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积极扶持社区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服务站点。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八)加强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设。优化家庭服务业地方标准体系,加快居家清洁、物业管理、母婴护理、候鸟式养老等家庭服务业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满足新常态下家庭服务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完善家庭服务业标准,建立分工明确、高效运作的服务业地方标准管理机制。注重标准实施效果,建立标准实施推广、信息反馈、效果评估和监督管理的评价改进机制。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
三、完善落实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九)鼓励创办家庭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经营。
(十)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十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安排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等相关专项资金时要向家庭服务业倾斜。省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年度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的家庭服务中小企业给予重点资助或贷款贴息补助。落实国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对符合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条件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政策。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管理核准权限,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十二)实施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家庭服务业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现行规定享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的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贴息。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投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动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发展,防范和化解风险。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统筹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中心城市进行城市功能改造退出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发展家庭服务业。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十三)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支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对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积极扶持。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支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带动作用。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登记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品牌开发、宣传和推广,形成我省和各地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四、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十四)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省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的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重点开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的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培训。认真研究借鉴国内外开展家政服务培训的经验。
(十五)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以规模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与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落实好国家有关加强职业院校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建设好高水平专兼职家庭服务业师资队伍。
(十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通过初次鉴定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
五、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七)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要研究制定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用工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十八)维护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的合理确定。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当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
(十九)维护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探索符合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特点的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按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十)建立从业人员权益维护保障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以人社部门为主导的企业调解、事业/行业调解、乡镇街道调解和基层人民调解的开放式社会化调解网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通过优化仲裁审理程序,健全分类处理制度,缩短案件处理周期,提升争议处理效能。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格化、网络化)工作平台作用,依法及时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省工信委、农委、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物价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保监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省残联等部门为省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负责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划计划和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市(地)、县(市、区)都要建立由人社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基础性工作。逐步完善涉及家庭服务业的投资、金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积极推动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以及其他家庭服务业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修订)工作。要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实施宏观调控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促进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信息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吸收国外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成功做法。
(二十三)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家庭及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造的新鲜经验,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我省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1〕51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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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