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16号
《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一)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研究制定全省各级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社会公布。未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按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设置和设备配置均不低于全省医院总量31%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地点、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的限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下放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权限。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中间型医疗机构、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和中外(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独资医院(含港、澳、台)设立审批。市(地)、农垦、森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中间型医疗机构、护理院等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一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中间型医疗机构、护理院等医疗机构设立审批。
(四)精简医疗机构的前置审批事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受所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选址距离、诊疗科室及自身注册资金额度的限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缩短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将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审批事项纳入政府网上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限,一般医疗机构由30日压缩为20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45日压缩为22日,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医疗的由30日压缩为15日,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由20日压缩为10日。(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减少运行审批限制。将乙类大型设备配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和使用同类设备年限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取消服务范围、服务量等非技术标准的限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放宽运行服务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都要向社会力量放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传统中医医疗、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高血压、糖尿病、风湿骨关节病等具有北方特色的医疗机构和高端精准医疗、儿科、老年护理、临终关怀医院等薄弱领域医疗机构。(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省、市、县三级公立医院床位数量分别控制在1500张以内、800张至1200张和500张至800张。推动农垦、森工和矿区等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富余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财政厅、国资委配合)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九)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项目建设资金补助、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等形式支持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执行。(省财政厅负责)
(十)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2倍的利息额。(省财政厅负责)
(十一)丰富筹资渠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取上市、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筹资。(省金融办牵头,黑龙江证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配合)
(十二)优化融资政策。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申请抵押贷款,以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质押,依据其现金流水认定授信额度,相关部门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为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和小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配合)
三、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十三)促进检查检验诊断医疗资源共建共享。通过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影像诊断中心和病理诊断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将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等检查项目委托给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四)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全面放开医师多点执业范围,放开医师职称级别、所在公立医院等级的限制,可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接受多点执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等同为公立医院医师晋升前基层定点服务的医疗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人社厅配合)
(十五)加强业务合作。开展公立医院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对口帮扶试点,允许公立医院以无形资产、管理团队、医疗技术入股形式参与经营或托管社会办医疗机构。(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人社厅配合)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六)落实税收政策。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分别负责)
(十七)规范收费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凡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政策。(省财政厅负责)
(十八)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包括社会办医在内的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即可申请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省人社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配合)
(十九)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高端人才,参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聚集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和成果评价、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学科带头人的经费补助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配合)
(二十)完善监管机制。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按照《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暂行办法》要求,将其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全过程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人社厅、工商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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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