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2-07 07:35:1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6〕1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自2007年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统筹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城乡群众。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完善机制,城乡一体。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坚持加大投入,突出重点。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创新管理,推进改革。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根据城乡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和地方、省与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国家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地方课程由省级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5∶5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按7∶3比例分担。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资助面待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后认定。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确定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地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的补助水平。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



(三)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各地应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按照国家重点监防区、省重点监防区、一般监防区和现行的上级财政与县(市)负担比例落实资金。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地)建立,所需经费由市(地)承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各级政府应确保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应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四、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国家确定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的政策,取暖费依据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助范围分三档给予补助;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落实生均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对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省级全额负担;对不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省与县(市)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对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市(地),省与市(地)按6∶4比例分担;对不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市(地),省与市(地)按4∶6比例分担。对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4个不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市,自2016年至2018年三年内,暂执行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市(地)的政策,即省与市(地)6∶4分担比例。同时,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奖补政策。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各高校、农垦、林场林区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所在地区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优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各地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三)确保资金落实,强化绩效管理。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级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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