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5〕7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2-07 07:41:4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5〕7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5〕24号),进一步推动我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管理、公众参与、统一协调、运行高效的城乡公共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建设保障机制,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以镇带村、拓展公共消防服务功能,坚持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和灭火救援力量体系优先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基本达标,基层消防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社会消防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修编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



1.及时组织修编城乡消防规划。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结合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消防规划。到2016年,市(地)、县城关镇、重点镇全部完成城乡消防规划修编工作。到2017年,建制镇应当编制城乡消防规划或者在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队(站)用地布局、消防供水建设等要求。城乡消防规划组织编制部门修编城乡消防规划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政府审批。



2.切实加强城乡消防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间的统筹衔接。要将公共消防安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控制详细规划,纳入城市综合防灾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将城市、建制镇的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范畴,并在基础数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时序方面与城乡规划同步衔接,确保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用地纳入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做到城乡消防规划与专项规划有序紧密衔接。



3.着力提高城乡消防规划编制质量。要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合理确定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教育训练基地和消防力量等内容,科学设定发展任务,并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明确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等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各级政府要组织对本地城乡消防规划编制质量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按照规定及时公示城乡消防规划的内容和期限。



4.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建立健全城乡消防规划近期实施内容的滚动编制机制,规划实施期限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要分解落实城乡消防规划中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建设时序,制定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的年度计划,强化城乡消防规划的执行实施。要健全完善城乡消防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考评机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监督管理,全面纳入督查内容。



(二)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1.加快城市消防站建设。城市消防站建设发展要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建成区面积、常住人口和灭火救援任务量等实际需求,依照标准、综合评估,及时安排消防站新建项目,并严格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人员、装备及相关设施。在建设用地紧张的情况下,城市中心可以按照二级普通消防站标准改建或增建消防站,非城市中心必须按照一级普通消防站或者特勤消防站标准建设消防站。石油化工企业、大空间及大跨度建筑、高层建筑、地下交通枢纽及地下空间密集区域等火灾高危单位集中区域宜增建微型消防站或者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执勤点,并加强消防车辆装备针对性配备。到2016年,无专业灭火救援力量的县建设规模适中的消防站。到2018年,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等3市的城市、县城主城区消防站建设应当基本达标;到2020年,其他城市和县城的消防站建设基本达标,满足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



2.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建设。要结合各地实际和灾害特点建设独立或区域性消防训练基地,严格按照公安部《消防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配备功能完备、种类齐全的训练设施。到2016年,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建成消防训练基地。到2018年,大庆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绥化市建成消防训练基地。到2020年,其他市级城市建成消防训练基地。



3.加强市政消防供水建设。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与给水管道、计量设施等市政给水系统应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与使用。设置市政消火栓应当采取防冻措施,有条件的地区,道路两侧市政消火栓宜交错布置;根据我省实际,在设有直径200毫米(DN200)以上的城市供水管道的区域应当设置消防水鹤。利用市政给水系统作为消防水源时,应当保障供水高峰时段消防用水量和水压要求;利用井水等地下水源和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取水设施和确保供水可靠性的技术措施;无市政集中供水,市政给水系统为间歇供水或者供水能力不足、为枝状管网以及地震设防地区及有需求的高速公路封闭区内应当建设市政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各地要在确保不欠“新账”的同时,加大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补建力度。到2016年,城市和县城的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建有率应达到90%。到2017年,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应当基本补齐市政消防水源“欠账”,确保基本达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国家标准要求,实现建成区消防供水全覆盖,满足消防用水需求。



4.加强消防通信设施建设。城市应当按照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标准的要求建设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具备有线、无线、卫星和计算机基础网络,其指挥调度网络应当延伸至城市和县城的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具备条件的专职、志愿消防队。到2016年,按照《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要求,各地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实现与消防部队双向音视频通信和接处警系统同步功能。到2020年,政府专职消防队及有条件的志愿消防队全部建有通信室及消防接处警系统。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规划、市政、城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和建(构)筑物、消防水源、道路监控等信息的共享机制,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提供灭火救援专用通信链路和信息服务支持。各地应当统筹加快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火灾报警等消防安全防控的信息化水平。



5.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城建等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道路路网结构和建设计划,优先打通断头路并拓宽巷道,提高道路承载大型消防车的能力,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保留消防车作业面,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路障,确保消防车的通行能力。靠近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道路和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沿街道路,应当确保消防车的作业需要。



(三)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组织。



1.着力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乡镇(街道)要组织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设立消防管理办公室,行政村、社区应成立消防工作专门领导小组。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组织落实日常消防管理工作。广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全面纳入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网格消防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乡镇级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切实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授权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大力推进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一专多能”作用,使其承担扑救火灾、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综合救援等综合职能,辐射带动提高周边农村的消防安全条件。鼓励企业、民间组织、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对因工作需要确需成为法人组织的可依法申请登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乡镇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水平,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职业相适应。根据《乡镇消防队标准》,除建有公安现役消防队的乡镇外,到2016年,全省100%的全国重点镇和75%的其他符合建队标准的建制镇按照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到2017年,全省所有符合建队条件的建制镇全面按照标准建成专职消防队。



3.全面加强乡镇和农村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小乡镇和农村消防力量建设,因地制宜地建设乡镇农村志愿消防队和村屯消防执勤点,夯实基层消防安全基础。全面贯彻公安部等5部门《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61号),加快推进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提供站舍营房和装备器材,对志愿消防人员进行培训,给予适当补贴和机会回报等激励。到2016年,除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外,全省80%以上的乡镇按照标准建成有人员、有装备、有站舍、有经费的志愿(兼职)消防队,80%以上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建立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公共消防服务功能。到2017年,上述比例达到100%。到2020年,全省行政村、自然村应当结合实际基本建立规模适中的志愿消防队。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纳入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社会综合治理考评等内容,加大考核比重。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对存在的难点问题和实际困难进行协调解决。同时,要加强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监督指导,确保国家和省里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认真研究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支持政策,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优先保障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将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维护费应当包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使用经费,切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省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困难地区消防站的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的支持力度。



(三)切实加强机制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和监督指导,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要积极运用物联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全面纳入数字化管理平台和综合信息系统,建立公安消防、城建(水务)等部门的建设维护使用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确保完整好用。



(四)切实推动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具体方案及年度计划,分类抓好试点,全力推动重点建设任务如期完成。要结合“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重要规划内容,纳入城镇化统计工作和城镇化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建立相应评价指标体系。要统筹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将其全面纳入新农村建设和村庄整治,不断改善消防条件,进一步提高农村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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