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5〕8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内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和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重大额度对外担保分级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7 07:42:0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内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和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重大额度对外担保分级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83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严格省内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和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重大额度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内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和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事业单位)重大额度对外担保分级核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外担保范围

除专业担保公司外,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外担保原则上仅限于在有产权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本通知中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委派股东代表行使权利。

二、担保职责

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对外担保行为的主体,是对外担保决策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担保事项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的合法、科学、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监管职责,规范和指导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对外担保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对外担保事权范围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在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区分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国有独资企业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由提供担保的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由提供担保的公司董事会决定。

2. 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由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子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应按照子公司主管部门的指示,对担保事项行使表决权。

3. 国有企业为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由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核准。

4. 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提供对外担保,由事业单位同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国有企业报同级主管部门核准,事业单位由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国有企业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核准,事业单位由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核准。

四、责任追究

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不得越权决策。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担保行为负终身责任。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提供对外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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