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5〕6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6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是指省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具体事项由《黑龙江省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确定。
第三条省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重大决策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其合法性审查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立法规定执行。
重大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其合法性审查,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省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后,将重大决策草案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六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草案说明;
(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
(三)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
(四)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五)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省政府办公厅对重大决策承办部门报送的重大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确认齐全后交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省政府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需要重大决策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的,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供。
第八条省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接到重大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情况复杂的,经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按照省政府要求的时限完成。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第九条省政府法制办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属于省政府法定权限;
(二)重大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重大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重大决策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第十条省政府法制办对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自行审查,也可以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审查。
第十一条省政府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按照下列类别出具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
(一)无违法问题的,建议提交省政府审议;
(二)内容需要调整的,建议协调重大决策承办部门调整后提交省政府审议;
(三)超越省政府法定权限或者程序、内容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重大决策草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省政府审议。
第十二条省政府办公厅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组织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对重大决策草案作相应修改,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于重大决策草案提报省政府有关会议前书面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第十三条重大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有关内容不合法的,不得提请有关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省政府有关会议讨论重大决策草案时,省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应当参加。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重大决策承办部门提报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决策违法或者失误的;
(二)重大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而作出决策的;
(三)泄露相关内容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十七条市(地)、县(市、区)、乡(镇)政府(行署)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或根据本级政府、本部门重大决策事项制定具体的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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