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5〕4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4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精神,优化农村价格和收费环境,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凡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农商品价格与经营服务性收费,均需执行公示制度。
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商品)项目、收费单位、计费(计价)单位、收费(价格)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电话等。
三、公示形式。收费场所或人口集中的地方可通过公示栏、公示牌、价格表或“明白榜”以及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要同时在政务公开网站或政务公开专栏中进行公示。根据收费(商品)项目的特点及需要,也可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开设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专栏或通过各级价格信息网站进行公示。
四、组织实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坚持“谁收费,谁公示”原则,由收费单位(商品经销单位或收购单位)具体落实,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调整或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公示载体发生损坏时,要及时维护或更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监督指导工作,原则上要以县为单位,做到内容清楚、形式规范、查阅便捷。对涉及农村生产生活的重要价格和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采取公示栏、“明白榜”、宣传单以及价格信息网等形式主动公示,所需费用申请同级财政列支。
五、相关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切实推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合力抓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单位(商品经销单位或收购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进行公示,保障公示率,同时禁止将不合法收费项目通过公示“合法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并充分发挥12358价格咨询举报系统的作用,加大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督力度,对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宣传报道,为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27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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