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5〕5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5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1日
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密切政府法制层级监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的协作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建立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联动工作机制,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预防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本级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开展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监察,是指县级以上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政策执行的情况所独立实施的专业性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联动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要分别指定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对查实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违反纪律规定、违反财经法规且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进行通报和通过媒体曝光。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方面的合作,通过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联合组织开展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领域为重点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需要政府法制机构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协助配合;涉及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等专业性事项,可以商请同级审计机关协助配合。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需要政府法制机构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协助配合;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反纪律规定的,可以商请同级监察机关协助配合。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行政复议审理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反纪律规定的,应当移送同级监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且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同级审计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行政机关存在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经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履行仍不履行等情形的,应当移送同级监察机关。
第九条在向同级监察机关提请责任追究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填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书》,审计机关应当填写《审计移送处理书》,并附相关案件材料。
监察机关对移送案件存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纪律规定的,应当依法、依纪查处。
对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审计机关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瞒报漏报或者不及时移送等情形的,监察机关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移送案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政府法制机构和审计机关。
第十条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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