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5〕5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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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55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7日



关于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若干措施



为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带动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试点地区可将进城务工的失地农民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将电子商务等市场需求量大和促进就业效果显著的职业(工种)纳入政府培训补贴范围。进一步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优惠政策,对试点地区内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资金支持。(省人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金融办负责)



(二)试点地区农民工合同制工人可以与城镇职工相同费率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障。(省人社厅负责)



(三)试点地区内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当地户籍人员,遭遇突发事件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时,可在当地申请临时救助。(省民政厅负责)



二、增强城镇承载能力



(四)将试点地区所有建制镇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享受中央、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试点地区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民生类项目用地做到应保尽保。(省住建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五)支持试点地区“三供两治”项目建设,将省级“三供两治”以奖代补资金向试点地区的净水厂改造、供水和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等工程倾斜。优先将试点地区“三供两治”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负责)



(六)在省级权限范围内,对试点地区涉及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省级专项资金和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通信管理局负责)



(七)优先在试点地区布局建设市(地)级示范性失能、失智老年养护机构和城乡一体的县级老年养护机构项目。(省民政厅负责)



三、推动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八)在中央核定的新增政府债券额度内和债务风险指标控制额度内,适当向试点地区倾斜,支持在建和新建项目融资。新增政府债券由省政府代发,试点地区使用并还本付息。(省财政厅负责)



(九)优先支持试点地区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有收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市场化招投标,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支持试点地区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优先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在哈尔滨市方正县、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牡丹江市宁安市开展国家级县城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负责)



(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试点地区城镇化建设项目金融支持,设立专属金融产品,并视情况开辟“绿色通道”。在试点地区将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纳入担保物范围。对数额较大的项目融资需求,积极通过组建银团贷款、发展循环贷及收回再贷软贷款等多种形式给予支持。积极争取适当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承贷主体资格、资本金比例和贷款偿还等要求。(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家开发银行负责)



(十一)加强开发性金融对试点地区的支持力度,支持试点地区编制融资规划,加强项目信贷规模调配,优先保障保障性住房、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项目融资需求。争取国家在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等方面给予国外优惠贷款支持。(省国家开发银行、省住建厅、发改委负责)



(十二)在哈尔滨市宾县宾西镇、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开展为期3年的国家级建制镇示范试点工作,安排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示范试点镇建设。(省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负责)



四、促进产城融合发展



(十三)支持哈尔滨新区、哈尔滨临空经济区和齐齐哈尔市纳入国家级产业合作发展与转型升级示范区的争取工作,加强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城区老工业区和牡丹江市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申报国家项目的指导和争取工作,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协同发展。在申请国家产业资金或基金时,优先考虑试点地区。(省发改委、工信委负责)



(十四)支持试点地区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推动哈尔滨市、牡丹江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地区建设,加快发展对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服务体系。对新增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贸易额给予支持和奖励,奖励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黑财企〔2014〕95号)执行。优先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试点地区特色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建设。(省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十五)支持试点地区农机合作社建设,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重点向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粮食主产区倾斜,小型农机合作社建设重点向牡丹江市山区、半山区倾斜,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促进农业人口转移。(省农委负责)



(十六)优先支持试点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农业产业化省级及国家级重点企业认定。对具备条件的对俄境外农业开发合作企业和重点项目,积极帮助申报国家级重点项目,争取纳入农业部“走出去”项目库。支持试点地区建设国家级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省农委负责)



五、鼓励行政管理模式创新



(十七)试点地区下辖乡镇在不突破原有乡镇机构限额的前提下,可根据发展需要因地制宜设置机构,优化行政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省编办负责)



(十八)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权责一致、依法下放、能放则放的原则,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乡镇一级更多的城镇化建设自主权。(省编办负责)



(十九)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在符合国家颁布的设置标准前提下,对试点地区申报的行政区划调整项目优先考虑。(省民政厅负责)



(二十)支持哈尔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哈尔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齐齐哈尔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省质监局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充分发挥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综合协调,研究解决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立足职责,将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试点建设取得实效。(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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