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5〕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
黑政办发〔2015〕34号
各有关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
各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管主体作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健全完善各级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岗位人员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对辖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辖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定期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激励约束、考核奖惩、行政问责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建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三)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支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装备等保障。(四)持续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煤管、煤监、安全监管、发改、国土资源、公安、电力、工商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煤炭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据职责范围,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监督、考核、通报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以及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向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通报有关情况。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安全问题涉及地方政府(行署)或其有关部门的,向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需要省政府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报告。
(三)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对煤矿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并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整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按照规定权限对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对煤炭生产运行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负责组织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发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申报或核准相应的煤炭开发项目。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煤矿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公开查处各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群众来信来访和媒体曝光案件。
(六)公安部门负责煤矿民爆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的审批,井上民爆物品储存、流向登记等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盗采煤炭资源行为。
(七)电力部门负责煤矿企业供电监督管理,查处煤矿违法违规用电,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对关闭煤矿及时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和设施。
(八)国资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权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进行考核,参与或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权属煤矿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九)工商部门负责煤矿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三、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据管理权限,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市县两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省属煤矿企业(龙煤集团)及所属煤矿安全监管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有关产煤市政府对辖区内龙煤集团各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应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职责:对龙煤集团各矿业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检查;充分利用当地媒体宣传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涉及地方政府的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协助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物资保障。
(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产煤县(市、区)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中央企业(神华集团、中煤集团等)和省外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沈焦集团等)在我省开办的煤矿企业,市属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由所在市(地)政府(行署)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三)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属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属煤矿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管。
(四)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托管煤矿的分级属地监管职责不变。省、市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直接监管企业煤矿托管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检查承托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将托管煤矿统一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生产、技术、安全实施全面管理。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统一管理、监督所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层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生产技术管理、安全办公会议、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现场检查,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冒险作业等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安全投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和自动化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四)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改善井下作业条件,保护煤矿工人合法权益。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依法取得上岗资格。加强日常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岗位技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及所属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所属煤矿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方力量抢险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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