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5〕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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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5〕3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精神,做好我省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支持铁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铁路运输企业盘活利用现有铁路用地

(一)支持铁路运输企业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出让价款应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格的60%确定。(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铁路运输企业)

(二)支持铁路运输企业综合开发利用既有铁路站场地区。在符合政府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所占用土地进行综合开发。有关市(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为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铁路运输企业)

(三)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开展土地授权经营工作。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在使用年限内可在铁路运输企业内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土地可以在铁路运输企业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经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铁路运输企业)

(四)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获得土地补偿收益。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使用铁路用地的,采取等值土地置换或按照城市拆迁补偿办法对铁路运输企业给予补偿。(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铁路运输企业)

二、支持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五)推动新建铁路站场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建。依据新建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着铁路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的原则,新建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机构应与沿线地方政府协商,确定铁路站场建设需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事项。(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铁路运输企业)

(六)认真执行站场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要根据新建铁路线路、站场选址和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需求,合理确定用地控制和预留。要加强对站场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深化建筑空间组织、道路交通规划、开发强度、建设时序等要求。在综合开发用地供应前,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未规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铁路运输企业)

(七)明确土地综合开发规模。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综合考虑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市场容纳能力、铁路建设投融资规模等因素,明确土地综合开发规模。扣除站场建设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用地供应要严格执行供地公告时间不少于60个工作日的规定。按供地时点的市场价格确定供地价格,根据开发进度一次或分期供地,防止土地供而不用。为了加快铁路项目的推进,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对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评审的基础上,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与项目公司签订土地综合开发框架协议,明确用地规模、规划时限、支持政策以及落实的步骤、时限等,为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审批创造条件;在铁路项目施工阶段,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同步与项目公司协商落实详细供地地块的规划条件,启动土地综合开发工作。(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铁路运输企业)

(八)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允许不同的市场主体投资铁路建设、参与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理分享投资产生的增值收益。已列入国家中长期铁路规划的铁路建设项目,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按照铁路建设投融资机制和政策,根据建设规划逐步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铁路办、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铁路运输企业)

三、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有关政策

(九)加强各类规划统筹。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加强各类规划统筹,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铁路建设规划、其他相关规划有机结合,协调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公共交通、商业、办公、住宅等各类用地功能,形成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商业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适宜便捷的土地利用新格局。(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铁路运输企业)

(十)编制站场专项规划。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在编制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等相关部门,编制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特定范围内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纳入各层级规划管理。要主动与铁路运输企业充分协商,按照铁路建设要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的要求,立足增强铁路站场及周边区域的承载能力,统筹编制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专项规划。(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各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

(十一)落实综合开发用地指标政策。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省政府严格审核后,按照程序报国土资源部予以计划单列。(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铁路运输企业)

(十二)完善综合开发用地供应模式。土地综合开发可分期供应,分期供应的土地可成片提供,成片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宗,按照宗地用途和有关规定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铁路运输企业)四、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和协调

(十三)落实项目备案标准和监管制度。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有关部门要创新监管措施,以项目立项备案为依据,对各类规划执行情况、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监管。严格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进一步落实市场监管制度,完善市场监管措施,加强备案研究和管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铁路运输企业)

(十四)严格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各级政府要督促国土资源部门与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签订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约定铁路站场、线路工程要先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取得综合开发用地的主体未按约定优先建设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的,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产手续。(责任单位: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铁路运输企业,有关市场主体)

(十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本金、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要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土地闲置。(责任单位:省铁路办、发改委、住建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铁路运输企业,有关市场主体)

(十六)建立联动协作机制。有关市(地)、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决定、互联互动的要求,把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有力有序推进铁路建设,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铁路办、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铁路运输企业,有关市场主体)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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