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4〕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政办发〔2014〕49号
各有关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全国重点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座谈会和省委十一届第42次常委会议、省政府第三十九次专题会议部署,加快推进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布局、集约开发、安全高效、保护环境”的发展方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策引导、企业自主、整体开发、保持稳定”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的主体作用,牢牢抓住安全达标这一根本要求,依法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通过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淘汰落后产能,组建证照统一、产权明晰、统一经营的实体企业,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省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一)关闭淘汰9万吨/年以下矿井,全省矿井数量控制在600处以内,产煤市(地)及龙煤集团关闭小煤矿(井)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现有煤矿(井)总数的40%,煤矿企业数量控制在100户以内,煤矿企业平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80万吨/年。
(二)形成产能5000万吨级以上的特大型煤炭集团1个,产能300万吨级的大型煤炭集团5个,大型煤炭集团产能达到全省总产能的65%以上,全省原煤年产量稳定在1亿吨左右。
(三)全省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75%以上,其中大型煤矿达到95%以上、中型煤矿达到70%以上、小型煤矿达到55%以上;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
(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三级及以上,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得到根本提升。
三、整顿关闭有关条件、原则和标准
整治整合仅限于省内各类合法煤矿(井)。整治整合的总原则是安全生产,整合既要与产能挂钩,也要与储量相结合,要把能达到安全标准与储量有潜力的煤矿遴选出来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整合。各有关市(地)政府(行署)、龙煤集团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保留矿井生产能力标准,具体情况由各有关市(地)政府(行署)及龙煤集团自行确定。
(一)保留矿井条件。参与本轮整顿关闭,符合省政府批准的当地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及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保留:保留矿井之间原则上不得存在资源相互重叠;资源整合及改扩建矿井必须实施机械化开采;现生产(建设)矿井生产(设计)能力不低于9万吨/年,其中9万吨/年矿井按照国家政策逐步淘汰;资源整合及改扩建后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前期省批复的资源整合及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单井扩大矿区范围并通过技术改造,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年以上。
(二)关闭矿井类型。以下4类矿井限期关闭:申请限期关闭退出的;9万吨/年及以上小煤矿拒不执行当地整顿关闭规划的;停而不整或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非正规开采的煤矿(井),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以下18类矿井立即关闭:申请立即关闭退出的;参与资源整合的被整合矿井(含前期省批复资源整合、改扩建项目);存在重大致灾因素,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9万吨/年以下拒不执行当地整顿关闭规划的;9万吨/年以下限期退出的煤矿生产期间发生亡人事故的;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超层越界盗采资源拒不退回的;三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含2 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资源枯竭的(本意见中资源枯竭矿井指:矿井可采储量中,除各类保安煤柱外,不存在其他可采资源或剩余可采资源不能实施正规开采的);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保护区、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原因不开工的;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非企业原因导致停工时间不计入建设工期)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按照各地已制定的工作规划或计划逐步关闭或淘汰退出);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煤矿企业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
(三)参与整合矿井条件。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已关闭矿井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由合法矿井对其进行整合;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由于资源、地质条件限制或经济技术不合理,无法整合成一套生产系统的资源,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可纳入整合范围的矿井。
(四)整合主体矿井条件。整合主体矿井应为确定的保留矿井,且资源储量大、赋存条件好,地理位置有利于矿井开拓部署和提高拟整合区域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合法矿井。整合后的矿井符合保留矿井条件,井田境界清晰;只能由一套合理的独立生产系统开采;资源储量与矿井规模和服务年限相匹配。
(五)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条件。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原则上以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煤矿企业为主。优先支持龙煤集团等域内外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兼并重组地方小煤矿。鼓励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大型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煤电化一体化经营。可采取企业并购、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及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由优势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小矿联合做大。鼓励在被兼并煤矿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可允许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与被兼并重组企业之间进行采矿权流转,不受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投产满1年和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投产满5年的限制。
(六)矿井关闭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明确的关闭标准进行关闭。县级政府要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逐矿整理成卷,存档备查。因资源整合主体矿井生产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被整合关闭矿井的设备设施可予以保留。
四、相关政策
(一)资源配置要有利于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主体企业可持续发展。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合理划分由一个主体企业开发开采区域。相邻矿井资源平面投影相互重叠的,原则上应进行资源整合,由一个主体开发。局部资源重叠的,通过调整井田境界资源不再重叠或不影响安全生产后,方可分别保留。按照地质构造确定井田境界的矿井因断层等构造造成相邻矿井局部资源平面投影重叠,但不存在交叉重叠,重叠煤矿数不超过2个的,通过重叠各方采取措施,经市(地)政府(行署)或龙煤集团确认,相互不影响安全生产的,可按原矿井井田境界保留。新增扩资源原则上不得形成矿井之间资源平面投影重叠,如有重叠,须市(地)政府(行署)或龙煤集团出具不影响安全的证明文件。优先将参与整合煤矿之间及深部资源配置给整合主体矿井,以9万吨/年生产能力保留的矿井、限期关闭退出的矿井,一律不予扩储。支持主体企业在原矿区范围及拟扩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性勘探所增加的煤炭资源,优先配置给主体企业;将矿区周边零星、分散和深部资源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或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能力的矿井,保证主体企业可持续发展。增扩周边零星分散或深部资源,拟扩资源范围的地质工作原则上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并提供相应的地质报告;达不到详查及以上地质工作程度的,可由国土资源部门先行下达《补充勘查通知书》,矿山企业依据《补充勘查通知书》进行补充地质工作,并提交满足划界条件的储量核实报告,国土资源部门方可予以划定矿区范围。大型国有煤矿企业以控股、参股、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参与煤矿整合重组,可优先配置资源。属于龙煤集团大矿后备资源,原则上不得划给小煤矿开采。可优先由龙煤集团整合重组其所属大矿周边小煤矿。在大矿周边的小煤矿是否影响大矿安全,由龙煤集团和当地政府共同组织专家确认;对不影响大矿安全,大矿难采、弃采资源予以划出,支持地方煤矿整顿关闭。对同意划出的资源,由龙煤集团出具划出资源文件,同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待划入资源的煤矿企业变更矿区范围登记时,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扣除相应的划出资源范围。
(二)整合技改和改造升级煤矿最低规模、服务年限应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设计规范要求及本指导意见。所有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取消安全核准程序。鼓励和扶持小煤矿进行机械化改造,改造后的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年,剩余服务年限可适当缩短,但不得低于改扩建后矿井规定服务年限的一半,在现有生产系统和资源范围基础上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不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提升的产能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予以认可。
(三)整顿关闭期间确定保留矿井及申请限期退出矿井,在具备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或以上标准、足额缴纳3000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按规定配齐专业管理人员、全面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煤矿安全攻坚七项举措》等条件,经县(市、区)、市(地)政府(行署)组织验收同意后,可依法组织生产或实施改扩建工程建设。其中,保留矿井、资源整合及改扩建矿井与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完成企业和矿井名称工商预核准后,可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组织生产;限期退出矿井要作出于2015年12月底前关闭退出承诺,并与所在县(市、区)政府、龙煤集团签订限期关闭协议后,可委托经市(地)政府(行署)、龙煤集团审核同意的主体企业组织生产,一律不得自行组织生产。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未按规定进度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当地政府对企业内所有矿井一律实施重点监管。
(四)积极向国家争取煤矿淘汰落后产能及煤矿关闭奖补资金,并按国家规定全部用于淘汰落后产能及煤矿关闭等方面支出。省政府根据各地关闭煤矿(井)数量、影响产量及税收等情况,对整顿关闭给予资金支持,按审核确定的方案明确奖补额度,方案审定一个成熟一个、关闭验收到位后支持一个拨付一个。只对市(地)政府(行署)及龙煤集团给予支付,不直接补贴煤矿,由各市(地)政府(行署)、龙煤集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奖励标准,统筹支付使用。市(地)政府(行署)或县(市、区)政府应履行资金筹措的主体责任,根据当地关闭煤矿实际,积极筹措关闭煤矿补助资金。
(五)被整合主体企业整合的矿井,其剩余的采矿权价款不予退还(整合主体企业另行缴纳的除外);未参与整合而直接被关闭注销的矿井,退还采矿权价款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对2015年底前关闭退出的矿井(因非法违法生产关闭的除外),经地方政府审核确认,全额返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及利息。
五、方案、规划的编制、上报及审批
(一)方案和规划编制。各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及龙煤集团、矿区整合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单位)要加快组织、分级编制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制的实施方案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要参考实施方案,重新编制全省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市(地)政府(行署)结合整顿关闭工作同步制定煤矿生产布局整体规划。实施方案要明确指导思想、原则、目标、责任、步骤和措施,尤其要明确保留矿井及所属煤矿企业,保留矿井生产能力及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关闭矿井及关闭退出方式,停产矿井处置方式,参与整合矿井及其主体,整合技改和改造升级需申请的相关项目,整顿关闭前后矿井数量、煤矿企业规模及矿井生产能力对比等情况。
(二)方案上报和审批。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各矿区整合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单位)、县(市、区)及龙煤集团所属分公司、市(地)及龙煤集团编制的实施方案逐级上报上级政府煤矿安全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市(地)、龙煤集团实施方案经省煤矿安全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项目受理。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省批准的产煤市(地)、龙煤集团实施方案,按照简易程序抓紧办理矿业权设置、矿区范围调整及办矿主体企业采矿权转让、工商登记注册、证照变更、项目核准等相关手续。其中,对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的30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市政府。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实现全省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对各级政府工作作风和执政能力的检验。各级政府和龙煤集团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要成立由市(地)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责任,对煤矿关闭、停产、整合通盘统筹考虑,及时组织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冲破阻力、破解难题、凝聚合力、扎实推进,坚决打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龙煤集团是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实施辖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国土资源、煤管、煤监、发改、环保、工商、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服务、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各类审批事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督促,推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积极稳妥开展。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各市(地)政府(行署)及龙煤集团要广泛深入宣传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措施,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煤矿企业参与整顿关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四)强化激励约束。省政府将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纳入对市(地)政府(行署)及龙煤集团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奖惩力度。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诿、推动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煤矿企业在整顿关闭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厉处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立即关闭,并追究所在地相关领导责任。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对在整顿关闭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干部给予惩处,轻者挪位换岗,重者追究责任。
(五)强化安全监管。各级政府(行署)及龙煤集团要把整顿关闭期间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认真研究制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煤管、国土资源、煤监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强化日常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要严格执行矿井开工验收安全标准,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明确并落实限期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明确并落实限期生产矿井的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对安全条件不达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不明确的矿井,一律不得验收、批准生产建设。对违反规定组织验收、批准生产建设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特别是由此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严肃追责。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行署)要加大煤矿打非治违工作力度。煤管、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煤监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三违”和“三超”生产、停产整顿期间擅自开工、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非法使用火工品、盗采煤炭资源、超层越界开采、违规对停产整顿煤矿供电等行为,并依法追究企业责任。对非法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确保社会稳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复杂、矛盾突出,阻力大、困难多。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及龙煤集团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超前研判,深入分析和有效应对整顿关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妥善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方面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工作责任不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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