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4〕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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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4〕3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7日









黑龙江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有效预防、依法打击和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反拐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康复为一体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三条黑龙江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对拐卖人口犯罪实施综合治理。

第二章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第四条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省综治办负责,省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配合)

第五条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工作。(省综治办负责,省公安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配合)

第六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鼓励人力资源市场、劳务派遣机构及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省人社厅负责,省公安厅、工商局、广电局、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残联配合)

第七条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整治,改进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省人社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妇联配合)

第八条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综合整治力度。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切实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重点工作中。(省综治办、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扶贫办、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第九条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计划生育服务和孕情管理,减少意外妊娠和政策外生育,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第十条加大老少边贫地区农村贫困人口扶持力度,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创业就业渠道,提高贫困人口尤其是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省扶贫办负责,省发改委、农委、人社厅、民委、妇联配合)

第十一条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控制学生辍学。(省教育厅负责,团省委配合)

第十二条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依托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服务。加强街面救助,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省民政厅、公安厅负责,省财政厅、住建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社厅、团省委、省妇联、残联配合)

第十三条进一步拓宽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城市失业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的创业就业领域,落实好促进创业就业各项政策。对上述符合条件人员加强税费减免政策支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大学生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其他符合条件人员给予2万元至8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并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给予财政全额贴息。积极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就业意愿的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提高创业就业能力,给予培训机构创业就业培训补贴。加强创业服务,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介绍、创业专家团队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省人社厅、民委、残联负责,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第十四条在流动、留守妇女儿童集中地区发挥妇女互助组、巾帼志愿者等作用,完善妇女热线、妇女维权站点、妇女之家等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反拐能力。(省妇联负责,省民政厅、文化厅、财政厅、广电局配合)

第十五条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进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省司法厅、公安厅负责)

第十六条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整治力度,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省综治办、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妇联配合)

第十七条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公安厅、妇联配合)

第十八条规范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省民政厅负责)

第十九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严禁为被拐卖儿童出具虚假出生证明,明确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第二十条进一步做好跨国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加强边境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中介机构。(省公安厅、人社厅、商务厅、外办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第三章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第二十一条继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省公安厅负责,省法院、检察院、民政厅、人社厅、卫生计生委、妇联配合)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完善打拐工作机制,由刑侦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警种通力协作,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省公安厅负责)

第二十三条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省公安厅负责)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省公安厅负责)

第二十五条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被收养儿童、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妇联配合)

第二十六条制定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省公安厅负责)

第二十七条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负责)

第二十八条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或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负责)

第二十九条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及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婚姻中介机构。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查找受害人亲属并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保护机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管理制度,加强活体器官移植管理,依法惩治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等犯罪行为。(省公安厅、人社厅、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民政厅、工商局、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残联配合)

第三十条对受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负责)

第三十一条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妇联配合)

第三十二条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第四章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进一步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救助被拐卖受害人的协作配合。(省民政厅负责,省综治办、公安厅配合)

第三十四条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制定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卖儿童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妇联配合)

第三十五条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支持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提升救助管理站、妇女之家、福利院等机构服务水平。(省民政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妇联配合)

第三十六条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并保障人员和经费需求,使被拐卖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省发改委、公安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残联配合)

第三十七条在被拐卖受害人临时救助和康复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省民政厅负责,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残联配合)

第三十八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理心理康复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第三十九条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省司法厅负责,省民政厅、公安厅、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第四十条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第四十一条为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在异地就业。(省人社厅负责,省民政厅、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第四十二条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省民政厅负责,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第四十三条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省民政厅、人社厅负责,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第四十四条进一步加强对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妇联配合)

第四十五条进一步加强对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第五章完善法规和政策体系

第四十六条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反拐法律体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民政厅、人社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第四十七条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有关法规规章,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省民政厅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妇联配合)

第四十八条完善儿童临时监护和监护监督制度,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研究制定监护权转移的具体程序,避免因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监护人侵权对儿童造成伤害。(省民政厅、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第四十九条制定并完善有关政策,推动反拐预防、打击、救助、康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第六章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条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教育和法制宣传,增强群众反拐意识。(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负责,省教育厅、司法厅、哈尔滨铁路局、省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广电局、交通运输厅、新闻出版局、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第五十一条将反拐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在学校管理制度中,明确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省教育厅负责,省司法厅配合)

第五十二条加强流动、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反拐教育培训。(省教育厅、公安厅、妇联负责)

第五十三条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社区管理工作中,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反拐意识和能力。(省民政厅、公安厅、妇联负责,省教育厅、民委、司法厅配合)

第五十四条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内容,动员、鼓励交通运输行业和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工作人员及时报告疑似拐卖情况。(省交通运输厅、哈尔滨铁路局、省机场管理集团负责,省公安厅、司法厅、妇联配合)

第五十五条加强边境地区群众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民政厅、人社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第五十六条开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宣传品,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开展反拐宣传教育。(省民委负责,省新闻出版局、广电局、文化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第五十七条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省残联负责,省新闻出版局、文化厅、广电局、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第五十八条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建立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奖励制度,积极培育反拐志愿者队伍,借助微博等网络和媒体,广辟线索来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第五十九条加强各级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能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第六十条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反拐法律法规、政策等纳入教育培训内容,提高侦查、起诉和审判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负责)

第六十一条加强边境地区公安司法人员教育培训,提高防范和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意识和能力。(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司法厅负责)

第六十二条加强从事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第七章加强国际合作

第六十三条充分利用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源和技术,加强国际反拐合作项目建设和引进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省外办、商务厅配合)

第六十四条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及时解救和接收被拐卖出国的黑龙江籍受害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省外办、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第六十五条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及时发现和解救被跨国拐卖入我省的外籍受害人,做好中转康复救助工作,并安全遣送。(省外办、公安厅负责,省发改委、民政厅配合)

第六十六条积极参与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等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交流合作,密切掌握国际拐卖人口犯罪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省外办、公安厅、商务厅负责,省妇联配合)

第六十七条积极参与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反拐等国际合作反拐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院、检察院、外办、民政厅、人社厅、商务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配合)

第六十八条积极参与国际警务合作,加大有关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侦办合作和情报信息交流力度,严厉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省公安厅负责,省外办配合)

第八章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第六十九条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要逐级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方案。各级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第七十条各级政府要将反拐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

第七十一条将反拐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地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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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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