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4〕1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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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4〕1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环保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己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5日





关于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省林业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安全监管局 省质监局 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4号)精神,确保按时完成《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任务,切实维护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

到2014年6月15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成尚未达标的各项能力建设任务,具备持续满足《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的能力。

(一)各级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标准,具备诊断和确诊重点疾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测试确认与监测等能力。

(二)对外开放空港、港口和陆地过境点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具备开展疑似或感染人员医学排查、评估、隔离和转运的能力,提供卫生安全的口岸环境。

(三)对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通报和应对能力达到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

(四)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能够规范、及时地做好信息报告、疫情评估、通报和现场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断健全工作机制,有效推进我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及时对总体推进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二)明确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落实好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各项规定。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尽快推进实施,并对本系统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和自评。

(三)协调联动。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工作会商和技术交流。

(四)强化管理。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加快推进本系统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在规定期限前达到建设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和生物安全管理。

1.各地要建立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检测试剂的有效供给保障机制,加强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检测、疾病诊断和确诊能力建设。

2.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验能力建设,完善应急联合检测工作机制;要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验室,建立以省级实验室为核心、市级实验室为骨干、县级实验室为基础的卫生应急实验室检测网络。加强不明原因疾病、新发传染病和化学物质的实验室检测鉴定与技术储备,增强病因快速调查和有毒物质的检测能力。

3.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病原检测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应急检测能力和水平。

4.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的调查工作,建立健全获证实验室目录数据库。

5.卫生计生、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林业部门要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菌毒种保藏与提供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基层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培训支持,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卫生应急检测的标准方法,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6.卫生计生、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完善危险品样本特别是感染性样本的采集、包装和运输工具的保障机制,加强实验室检验人员、感染性样本运输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加强出入境口岸核心能力建设。

1.各口岸所在地政府要积极支持口岸核心能力建设,与口岸运营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口岸核心能力共建机制,共同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设备投入。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媒介监测与控制、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与排查、实验室等能力建设,配齐必要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保障口岸正常运转。

3.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计生、环保、畜牧兽医、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联络畅通、应对迅速、运转高效。

4.各口岸要建立健全24小时紧急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工作处置流程,加强培训演练与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有效性。

(三)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能力建设。

1.卫生计生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投入,完善基层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有计划地开展乡村医生和基层兽医人员相关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防治工作能力。

2.卫生计生、畜牧兽医、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防控合作,强化信息交流与技术共享,建立和完善同时到达现场、同时调查、同时处置的“三同时”机制,落实部门间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形势会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提高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工作水平。要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做好从业人员职业保护和易感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3.各级畜牧兽医、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完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加强畜禽和野生动物及出入境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加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布局和建设力度。

(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建设。

1.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部门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评估方法,及时完整收录食品污染物、有害因素监测评估数据和毒理学健康效应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逐步扩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区域,增加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和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汇总单位数量,初步建成从农田到餐桌的反应及时、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全过程风险监测评估体系。

2.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和流行病学调查所需的现场快速检测、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通信等装备配备,充实人员队伍,加强培训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流程。

3.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畜牧兽医部门要研究推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验室应急检测技术,提高对特殊致病因子、未知或疑难样本的鉴定和分析能力。

4.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覆盖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搜集、评估、预警、应急指挥等业务信息的平台建设,共同应对潜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五)加强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1.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核设施、辐射源等风险数据库,完善部门间化学性事件、核与辐射事件的数据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专家库,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2.环保、安全监管、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化学性事件、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的标准化建设,提高应急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协调联动,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提高应对工作标准化水平;加强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有效。

(六)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1.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畜牧兽医、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林业等多部门参加的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明确信息沟通、措施联动、资源共享等协作内容和沟通程序,加强机制运行演练。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经常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完善现场处置工作规范。

2.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网络直报管理,提高网络覆盖率与信息报告质量,加强综合预警能力建设,提高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水平。

四、进度安排

(一)2014年3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2014年5月上旬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职责逐项落实。对本地、本部门核心能力建设情况进行自评自查,并完成自评报告,根据自评自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逐项改进落实。

(三)2014年6月1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级专项督导意见进行落实整改,确保全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全面达标。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二)人员保障。各部门要根据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将工作分解到岗、责任落实到人。

(三)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根据进度安排搞好系统内自我评估和督导检查,并做好接受上级督导检查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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