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4〕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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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4〕4号








省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突出立法工作重点。要着力做好改善发展环境、规范行政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要加大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力度,及时提出废止、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建议。

(二)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责任。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对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立法任务。因部门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预备和研究项目,起草单位要按照立法工作程序,抓紧起草和修改完善,充分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起草单位要于2014年9月底前将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矛盾协调等立法工作情况径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评估。对于列入计划但年度内未开展立法工作的立法项目,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省政府法制办要做好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立法工作,按规定做好意见征求、立法调研等工作。

(三)严格新设行政审批事项。要坚持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则,今后起草立法项目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规定,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同时要征求省编办等相关部门意见,在报送审查立法项目草案时,附有关意见材料。省政府法制办要对立法项目草案拟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作重点说明。

(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起草立法项目草案要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尤其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要召开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设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使立法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要站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高度,突出管理与服务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合理设定政府的权力和责任,注重规范政府权力,明确政府责任,强化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五)增强立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研,切实摸透立法所规范领域的真实情况,力求准确把握事物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弄清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准立法需要规范的重点,有针对性地拟定相关制度和措施,增强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要认真听取基层政府及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对相关条款的意见,确保相关制度设计符合我省实际,能够在实践中有效落实,具有可操作性。对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要通过专家论证会或者举办立法论坛等形式进行论证,认真研究、吸纳专家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的可行性。

三、具体工作安排

根据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立法工作成熟程度,将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分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预备项目和研究项目3类,具体安排如下: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12部)。

1地方性法规(8部)。

(1)《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省卫生计生委起草)

(2)《黑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制定,省发改委起草)

(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重新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重新制定,省科技厅起草)

(5)《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省公安厅起草)

(6)《黑龙江省清冰雪条例》(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7)《黑龙江省行政审批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监察厅起草)

(8)《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省安全监管局起草)

2省政府规章(4部)。

(1)《黑龙江省新建供热热源和热网工程投资经营主体招标规定》(制定,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起草)

(2)《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3)《黑龙江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制定,省安全厅起草)

(4)《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制定,省地志办起草)

(二)预备项目(34部)。

1地方性法规(19部)。

(1)《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省文化厅起草)

(2)《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省住建厅起草)

(3)《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制定,省工信委起草)

(4)《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5)《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修订,省水利厅起草)

(6)《黑龙江省东方红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省森工总局起草)

(7)《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省国资委起草)

(8)《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新制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9)《黑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省国资委起草)

(10)《黑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省公安厅起草)

(11)《黑龙江省审计条例》(修订,省审计厅起草)

(12)《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13)《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制定,省林业厅起草)

(14)《黑龙江省医疗保险条例》(制定,省人社厅起草)

(15)《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省文化厅起草)

(16)《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民委起草)

(17)《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省住建厅起草)

(18)《黑龙江省蜂业管理条例》(制定,省农委起草)

(19)《黑龙江省气象信息管理条例》(制定,省气象局起草)

2省政府规章(15部)。

(1)《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重新制定,黑龙江海事局起草)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制定,省政府应急办起草)

(3)《黑龙江省蚕业生产管理规定》(制定,省农委起草)

(4)《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省卫生计生委起草)

(5)《黑龙江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制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6)《黑龙江省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省人防办起草)

(7)《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重新制定,省森工总局起草)

(8)《黑龙江省开发区管理办法》(制定,省商务厅起草)

(9)《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重新制定,省财政厅起草)

(10)《黑龙江省体育服务质量监督规定》(制定,省体育局起草)

(11)《黑龙江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制定,省畜牧兽医局起草)

(12)《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修订,省地震局起草)

(13)《黑龙江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制定,省测绘地信局起草)

(14)《黑龙江省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规定》(修订,黑龙江海事局起草)

(15)《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修订,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三)研究项目(11部)。

1地方性法规(8部)。

(1)《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2)《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制定,省财政厅起草)

(3)《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制定,省金融办起草)

(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修订,省民政厅(省老龄办)起草)

(5)《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省知识产权局起草)

(6)《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7)《黑龙江省生活垃圾处置利用管理条例》(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8)《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省水利厅起草)

2省政府规章(3部)。

(1)《黑龙江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制定,省卫生计生委起草)

(2)《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制定,省工商局起草)

(3)《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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