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4〕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2-07 08:17:3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黑政办发〔2014〕3号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保障民生为核心,以构建适应城市发展和环境变化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为目标,以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增强城市整体排水防涝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把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作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紧迫任务,进一步构建科学化、现代化城市排水防涝体系。二是突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综合衔接的原则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搞好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三是根据城市自身功能定位、发展条件和城市排水防涝需求等特点,科学确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

二、目标任务

各地要在2014年3月底前,结合各自实际,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3年)》,设市城市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任务。建设一批雨水调蓄设施,基本消除城市易涝积水区域,在2023年前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一)抓紧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规划。

1.全面开展设施普查。各地要按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采集与管理技术导则(试行)》(建城〔2013〕88号)要求,对当地的地表径流、排水设施、积水区域、汛期隐患、受纳水体、泄洪河道等情况进行普查,收集整理城市排水防涝历史数据,建立城市排水防涝地理信息系统。

2.合理确定控制标准。各地要研究制定建设用地地表径流控制指标,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等相衔接。及时调整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标准,为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在人口密集、灾害易发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采用国家标准的上限,并可视城市发展实际适当超前提高有关建设标准。根据气候变化情况,会同气象部门评估和修订暴雨强度公式,于2014年年底前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

3.科学编制规划。各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建城〔2013〕98号)要求,结合城市防洪、水系、道路、绿地等相关规划,科学确定城市排水、滞渗调蓄、雨洪行泄等排水防涝设施的布局、标准、数量、规模和建设任务。要抓紧编制《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3年)》,报请本级政府依法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于2014年3月底前报省住建厅。

(二)加快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

1.强化规划的实施。各地要按照建城〔2013〕98号文件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将规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工程项目,制定实施计划。在城市建设中,要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时序进行,科学利用地面、地下空间,保证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用地和管位需求。在旧城改造中,要科学控制开发强度,合理安排布局,有效控制地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尤其要保障人口密集区和城市主干道的运行安全。新建小区排水防涝设施应按规划同步建设,资金纳入开发成本。建设单位应当在排水防涝工程施工前将设计方案报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工程竣工后报排水防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3年)》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降低标准。各地每年度都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防水排涝的重点项目、重要设施、灾害类型等进行对比分析,评估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

2.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发改、住建等部门要尽快启动城市排水防涝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认真搞好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的技术论证和审核把关,建立相关的监管和审核机制,提高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环节审批效率。要结合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的编制,逐步建立城市排水防涝工程项目库。

3.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调蓄能力。各地要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严格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控制开发强度和地表径流,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推行下凹式绿地建设改造,新建绿地全部实行下凹式设计,对有条件的既有绿地进行下凹式改造,到2017年,下凹式绿地占城市绿地总面积不低于40%;在城市道路、停车场、广场推广使用透水性铺装材料,城市新建道路的人行便道采用可下渗结构,既有道路人行便道随道路改造进行透水性改造,透水性便道长度不低于城市道路总长度的40%。积极探索和推广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在新建中型小区配建雨水调蓄设施,增强小区雨水蓄水调剂能力,大型单体建筑物推行屋顶绿化等雨水调蓄措施。城市新区建设的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不低于40%。

4.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步伐。加大合流制管网更新改造力度,新建城区要依据《黑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按照雨污分流制进行建设;加快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步伐,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在新建污水管网的同时,原有合流制管网,经排水能力校核后,符合要求的,原则上保留作为雨水管网。

5.加快改造易淹易涝地。各地要加强对城市易淹易涝地的排查整治,每年汛期后都应对当年新出现的易淹易涝地区进行全面普查,及时查明成因,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时间表,落实责任部门,限期治理,并加快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与改造,尽快消除城市易淹易涝地区。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易淹易涝地区及其整治计划报省住建厅。

(三)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管理。

1.加强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确定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规范地开展排水管网和排水泵站设备维护工作。每年汛期前,要对所有排水防涝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要按照管网的存泥量确定清疏次数,确保排水管网畅通。要不断提高排水防涝设施养护技术装备水平,设施养护单位应配备与设施数量相匹配的管道检查疏通机械等,确保养护质量和效率。提倡广泛应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管道功能检查和结构性检查,提高设施完好率。

各地要加大对随意填埋河道等现象的监管力度,对挤占排水防涝设施的违章建筑进行认真清查,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要加大对破坏排水防涝设施和盗窃窨井盖等典型事件的查处力度。要清理和做好排水防涝设施项目的建管交接工作,严格履行建管交接程序,对于未交接项目要及时交接,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后按时交接。

2.完善排水防涝工作应急机制。各地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要明确预警等级、内涵以及相应的措施和处置程序,有针对性地开展预案演练。要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提高应急抢险处置能力;建立与预警等级联动的人员疏散、交通组织等预案制度,健全应急处置的技防、物防、人防措施,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组织抢险队伍,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隐患。

3.建设排水防涝系统信息化平台。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对排水管网、排水排涝泵站、河湖水系等实施电子监控改造,建设城市排水防涝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对接,通过信息、数据、视频共享,对主要道路积水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提高城市数字化信息管理水平,建立实时雨情监测、评估、判断系统和降雨发布系统,实现雨情判断、预警监测、远程监控、风险评估等城市功能,大力提升城市排水防涝决策和应对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地政府是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级城市要按照国办发〔2013〕23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排水防涝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落实排水防涝工作各项保障措施。要严格落实防汛责任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城市排水防涝统一指挥调度工作机制,细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市政、排水、园林、环卫、房产等部门城市排水防涝任务,形成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在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理顺工作体制机制。要加快构建完善、高效的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体系,完善城市排水防涝管理机构,对老城区、城市新区和开发区实施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统一监管,防止出现职责不清、条块分割的多头管理现象,努力提高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要明确部门分工,省住建厅要加强统筹、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规划、设施建设和城市防汛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省发改委、住建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做好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省水利厅要加强对堤坝等防洪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科学调度河湖水位,保证骨干排水河道畅通;省气象局要加强城市降水监测站网规划建设,提高城市降水监测能力;省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人防、环保、通信管理、广电、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地要把排水防涝项目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统筹考虑,并予以倾斜。要统筹把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省发改、住建、财政、水利、环保等部门,要结合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项目予以支持。积极支持清掏机械购置和研发,提高机械化清掏能力。积极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宣传,增强全社会暴雨内涝防范意识和自救意识,引导广大群众根据发布的预警等级采取相应措施,自觉遵从统一的指挥调度。及时公开政府采取的内涝防治措施、政策规定和应急预案,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广泛参与防涝减灾建设和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2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102350.html

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