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3〕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管理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3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我省是产粮大省,粮食生产是农民增收的主渠道。提升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农民余粮销售顺畅是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任务。但是,近期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重组过程中,有的县(市)对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出售、上收、托管、整体出租、无偿划转等重大事项,不履行逐级报省批准的规定工作程序和手续,擅自将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移交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个别县(市)将所属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部长期出租给民营企业经营,造成企业职工群体上访,违背了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影响了我省千亿斤粮食产能巩固提高工程的深入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保规模。各地要规划保留与其粮食生产水平相匹配的收储设施。规划保留的骨干粮食收储企业必须保持国有绝对控股,保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管控,提升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农民余粮销售顺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严明程序。各地对省规划保留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律不允许擅自采取出售、托管、整体出租、无偿划转等方式,脱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体系。对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退出全省规划、变更产权和经营管理权隶属关系等重大事宜,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划转上收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粮调〔2005〕62号)及省政府协调会议纪要(2007年第九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黑龙江省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建设有关意见的复函》(黑政办函〔2008〕28号)有关要求,逐级上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意见,获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严格整改。各地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改变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权和经营管理权隶属关系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凡未经批准,执意以各种方式将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移交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且拒不纠正的,将取消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4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102360.html
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