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3〕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1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3日
黑龙江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组织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主体,中医医院(含民族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为龙头和支撑,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基层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服务网络基本建立,中医药服务设施设备基本齐全,人员配备较为合理,素质进一步提高,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满足城乡居民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使城乡居民看中医更方便、更有效、更便宜,通过中医预防保健不生病、少生病、延缓生病。
(二)年度目标。
1.到2013年年底,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2.到2014年年底,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2.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3.到2015年年底,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4.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量每年有所增加,并在“十二五”期间有明显上升。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基层中医药各项政策贯彻落实。
1.在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中发挥中医药优势和作用。
(1)所有参合县提高新农合中医药报销比例。
(2)所有参合县将针灸和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引导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3)各市(地)应按照省级新农合报销目录,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4)各地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中药制剂、针灸及诊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治疗技术,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中体现中医药特点。
(1)各县(市、区)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为所有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必要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品种。
(2)各县(市、区)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3.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和评审中将中医药内容作为重要内容。
(1)各县(市、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中,将中医药服务单列为一级指标,中医药内容分值所占比例应不低于10%。
(2)各县(市、区)在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中,将“中医药门诊占总门诊人次比例”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在乡镇卫生院评审中,将中医药科室建设和中医药服务提供列为重要指标,中医药内容占一定比例,并逐年增加。
(二)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1.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有关要求,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2.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61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3号)有关要求,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3.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以上的村卫生室配备适宜的中医诊疗设备。
4.加强县级龙头中医医院建设。
各市地均开展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条件建设、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和信息化建设,70%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每个县级中医医院至少有4个市级以上(含市级)中医特色专科。
(三)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1.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量内,确定不少于2名编制用于中医(含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2.各级政府要采取定向培养和在职培训等办法,为基层培养回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中医药人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和城市中高级中医药人员到基层工作。
3.落实《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积极开展传统中医确有专长考核和师承教育,考试合格后允许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由省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乡村执业医师考试。
4.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中医科或者中医医院任何一级科室注册。
5.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
6.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
7.65%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
8.各级政府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意见》有关要求开展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9.各市地均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和转岗培训以及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占基层全科医生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占基层中医类别医师比例达到50%以上。
10.各市地均开展基层老中医药专家师带徒工作,每个市地每年不少于10名三级医院副高职以上职称人员分别带1名本地乡村医生,通过师承方式为基层培养实用型中医药人才。
11.各市地均开展基层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开展临床类别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特色优势建设。
1.中药制剂能力建设。
(1)各级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建立中药制剂室,研制和生产特色中药制剂。
(2)不具备中药制剂生产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和药品生产企业加工配制中药制剂。
(3)对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置且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生产,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审批。
(4)下列情况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鲜药榨汁;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5)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中医药制剂可以在经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协作医院对口支援单位和领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调剂使用。
2.所有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和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中医临床科室集中设置、多种中医药方法和手段综合使用、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并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3.所有县级中医医院和城市大中型中医医院设置基层指导科,采取接受进修、巡回医疗、轮流下派、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
4.各市地要开展中医药人员县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探索中医类别医师县、乡、村纵向流动机制,逐步建立县级中医医院从人才、技术等多方面帮扶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医科的机制。
(五)积极推广中医药科研成果在基层的应用和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
1.所有县(市、区)建有1个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
2.所有县(市、区)针对基层中西医人员推广以《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告的适宜技术目录为重点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至少能够开展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至少能够开展6项中医药适宜技术。
(六)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1.各市地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体质辨识理论和应用方法培训,逐年提高居民健康档案中医体质辨识的比例。
2.各市地要根据《健康教育中医药基本内容》开展中医健康教育,在健康教育印刷资料、音像资料的种类、数量、宣教栏更新次数以及讲座、咨询活动次数等方面,应有40%以上的中医药内容。
3.各市地要根据《中医健康管理技术规范》要求,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儿童、孕产妇、老年人和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进行健康管理,逐年提高重点人群和慢病患者中医药健康管理率。
(七)鼓励社会力量在基层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1.各市地应鼓励老中医在基层开设中医诊所,符合条件的可以开设中医馆。
2.各市地应鼓励辖区零售药店开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3.各市地要落实好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
(八)依法加强基层中医中药监督管理。
1.强化中医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所要配备中医药人员。
2.加强中药使用管理。各市地对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训推广《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基本药物(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南》、《中药注射剂临床应用指南》,指导基层医务人员合理使用中成药。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采、自种、自用民间习用中草药。
3.加强中药质量监管。各市地要严格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药饮片采购程序,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审核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严禁假劣中药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体诊所。
(九)推进“中医中药中国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深入开展。
各市地要全面开展“中医中药中国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活动,中医药文化知识普及辖区80%以上的行政村、85%以上的社区和80%以上的家庭。
三、重点项目
(一)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化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和标准化中医科中药房。
2.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配备适宜的中医诊疗设备。
3.依托现有中医药资源,在建设好省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基础上,各县(市、区)要建好县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
4.制定中医一般医疗和预防保健适宜技术目录、基层适宜配备的中药饮片目录和经过临床验证、疗效可靠的中医单方、验方,供各地推广选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
在国家和地方共同实施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中,强化中医药功能建设,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基本条件。在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绩效考核时,将中医药科室达标情况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否达标的关键性指标之一。
(三)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
为县级医疗机构培养300名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对1500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和乡镇卫生院中医人员(含基层民族医药人员)进行中医药专业大专学历教育,对乡村医生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为城乡基层培养1000名中医类别全科医生,遴选150名基层老中医药专家为县、乡、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养一批基层中医药人才,培训一批中医药预防保健人才。
(四)县级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项目。
依据《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对全省未达标的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采取整合现有医疗资源、调剂相关业务用房及医疗设备等措施,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力争在“十二五”期末使重点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条件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五)农村医疗机构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项目。
力争为每个县级中医医院培育和建设1个以上中医重点(特色)专科。
(六)县级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
加强基层中医医院服务应用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中医医疗质量和效率;建立和完善以中医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促进信息交换与业务协同;建设中医医院综合统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县级中医医院信息数据分析和应用水平;开展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远程会诊、远程咨询、远程教育等功能。
(七)综合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示范建设项目。
以尚未设置县级中医医院的县(市、区)综合医院为主,筛选一批综合医院开展中医药服务能力示范建设。
(八)中医药文化传播精品项目和科普巡讲活动。
创作一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形式多样、体裁丰富、贴近生活的中医药文化系列科普图书、影视、音像、网络、动漫等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文化精品;建立一支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的中医药科普专家队伍,在全国开展中医药知识科普讲座,使广大人民群众接受中医药文化知识科普教育,能够科学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中医药文化与养生保健方法。
各市地要围绕提升工程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国家实施的建设项目,根据地方财政的安排和部署,启动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相关项目。
四、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
2013年3月,省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人社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召开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启动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级政府要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动员部署本辖区提升工程实施工作。
(二)签订目标责任书。
2013年4月底前,各市(地)政府(行署)根据《意见》和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对本地基层中医药工作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研究提出各项工作任务的分年度目标。2013年5月底前,省政府与市(地)政府(行署)签订2013年至2015年目标责任书。
2013年6月底前,各市(地)政府(行署)与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
(三)监测评估。
各市地要加强本地提升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的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四)督导检查。
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等部门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次省级检查评估,督促各市地县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主动引导,广泛宣传提升工程有关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基层中医药工作人员主力军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提升工程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46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实施提升工程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中医药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管理责任。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具体执行工作;发改部门要做好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中医药的投入,增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人社部门要在人才培养方面对中医药给予扶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置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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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