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3〕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厅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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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厅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3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文化厅《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7日



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省文化厅为科学、规范、有序和高质量地完成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1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又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资源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开展普查工作,对我省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省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力度和扩大文物保护的范围,充分发挥我省特有的文物资源优势,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目标

全面掌握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分布、本体特征、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总体评价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制定全省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文物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创造条件。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我省辖区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具体包括:

1.1949年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2.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

3.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二)普查登录内容。

1.普查登录文物的主要内容包括: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照片影像资料以及11类附录信息。

2.收藏单位信息包括:名称、性质、行业、类型、设立时间、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隶属关系、上级主管机构名称、文物总体情况、文物建档情况、保管条件等基本信息。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普查实行全省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共同参与、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实施、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实施。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按全国统一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普查规范、标准和统一开发的软件实施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根据《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制定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等普查标准及程序。

3.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工作报告编制规范、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4.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编码规范、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和规范、文物数据汇总规范、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数据移植规范等。

5.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信息登录系统、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应用服务系统。

(三)统一平台、联网直报。普查实行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在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建立的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统一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按照统一规范进行文物信息登录。各级普查机构分配专门审核账号,按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进行逐级审核。

(四)层级管理、县为基础。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主要包括:国有单位普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等。市级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综合管理和数据初审工作。省级普查机构负责全省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五、普查的组织

(一)省级普查组织机构。省政府成立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由省文化厅承担。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实施方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

2.根据本实施方案编制各阶段工作计划,并组织全省各级普查机构实施。

3.组建省可移动文物普查专家组。

4.组织开展全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宣传和业务骨干培训工作,指导市地普查培训。

5.组织全省普查资料建档备案工作,建立全省普查文物数据库。

6.编制省级普查工作经费预算。

7.起草《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国家文物局。

(二)市级普查组织机构。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普查工作列为今后四年文物工作的重点,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文物普查工作,明确日常工作的承担部门。

1.组建以文化(文物)部门为核心,吸纳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文物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汇总辖区内普查机构,上报省文化(文物)部门备案。

2.指导辖区内文化(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收藏单位,进行珍贵文物及一般文物建账工作。

3.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登录,完成辖区内普查数据的汇总、初步审核和上报。4.组织编写本辖区内纳入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名录,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5.组织编写辖区内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6.落实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三)县级普查组织机构。各县(市)政府要按照要求,成立相应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文物普查工作,明确日常工作承担部门。

1.组建以文化(文物)部门为核心,吸纳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文物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

2.完成文化(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收藏单位的珍贵文物及一般文物建账工作。

3.完成本县(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调查,向市地文物普查机构上报辖区内国有单位名录和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4.组织完成本县(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数据录入工作。

5.编写本县(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报告。

6.落实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普查时间和实施步骤

普查工作从2013年5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3年5月至12月。

1.组建各级普查机构,编制我省普查工作方案,制定普查规范,全面启动普查工作。

2.举办省直文博单位及试点单位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培训班。

3.省和市地文化(文物)部门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和录入培训工作。

4.完成文化(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收藏单位的珍贵文物及一般文物建账工作。

5.以县为基本单元,开展行政区域内国有单位和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普查。2013年11月15日前,以市地普查机构为单位,完成辖区内国有单位和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汇总工作,并报送省文化(文物)部门。省文化(文物)部门负责对全省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后,上报国家文物局。

第二阶段: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

1.建设运行全省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

2.市级普查机构对辖区内各文物收藏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后,将其列入登记范围。

3.以县为基本单元,开展辖区内文物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

4.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通过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各地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统一汇总上报。5.各级普查机构依权限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审核和现场复核。

6.各级普查机构按季度向上级普查机构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2015年6月至8月。

1.以市地普查机构为基本单元,汇总辖区内普查数据。

2.省和市地文化(文物)部门组织开展文物审核培训工作。

第四阶段:2015年8月至12月。

1.市地文物普查机构对辖区内县级普查数据及本行政区域内普查数据进行初步审核。

2.省级文物收藏单位自行开展初步审核工作。

第五阶段:2016年1月至6月。

1.省文化(文物)部门组织开展文物普查终审培训工作。

2.省文化(文物)部门组织专家对全省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进行统一审核,确保普查信息真实准确。

第六阶段:2016年7月至12月。

1.编写《黑龙江省全国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全国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2.建立全省全国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全国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3.编制全省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4.编制《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5.完成项目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6.向国家文物局上报普查数据和成果。

七、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各普查单位负责普查数据、资料的调查和采集,并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上登录;各级普查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的信息数据进行逐级审核。

凡在我省境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普查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八、普查经费预算

我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本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和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各地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应主要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地方经费主要用于区域性普查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和数据管理以及普查机构运行等项目。

九、普查的宣传

省文化(文物)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地)、县(市)普查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送上级文化(文物)部门。各级普查机构要把这次普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工作的重点进行宣传,大力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标准规范、程序步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普查先进事迹等情况,及时追踪宣传工作进展情况,发布普查成果,特别是着力报道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宣传工作要覆盖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传媒等各类媒体。

十、普查的总结

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对普查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省文化(文物)部门对各地普查情况进行汇总,适时以省普查领导小组名义召开工作总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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