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2〕7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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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7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3日



黑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蔓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艾滋病防治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艾滋病病死率有所下降,社会歧视有所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黑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黑政办发〔2006〕80号)确定的总体目标。

但是,当前我省艾滋病流行形势仍然严峻,社会歧视仍广泛存在,局部地区和高危行为人群疫情严重,相当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梅毒等性病疫情上升,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病人明显增多,死亡人数不断增加。同时,防治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挑战:性传播成为主要传播途径,传播方式更加隐蔽,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上升明显,配偶间传播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耐药增多加大了治疗的压力和难度。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现有的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防治工作出现的新问题与原有问题、难点问题交织并存,情况更加复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工作目标。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的生存质量。到2015年年底,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人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

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岁至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岁至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各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要求,每学年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要通过公益广告的形式,加大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人口献血率达到总人口的10‰,各市地献血量和献血人数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2.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

3.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1次艾滋病检测,95%以上的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作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4.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1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0年增加70%以上。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全省一期、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燉10万活产数以下。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三、防控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协调、指导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作为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手机等媒体,不断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各市地每年至少组织1次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参与的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各县(市、区)应当组织感染者、病人和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培训内容。

2.加强公共场所、社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教育。各级交通运输、铁路、卫生、质监、住建等部门要继续在车站、码头、机场、出入境口岸、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民航飞机、载客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的宣传设施,定期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突出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农民的宣传教育,结合当地民风、民俗特点,组织志愿者有计划地深入边远贫困村庄和少数民族村寨,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

3.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商务、质监等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农民工相关培训。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城镇地区,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工商部门、工商联要配合卫生、公安等部门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卫生、人社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纳入医学院校、师范院校的相关课程,在初中以上学校医务室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保证在校学生每学期4课时的艾滋病预防教育课程。学校社团每年至少组织1次学生参与的艾滋病综合防治活动,利用互联网和学生刊物等平台,讨论青少年艾滋病综合防治问题,把艾滋病预防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妇联、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二)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提高干预工作质量。

1.突出重点,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宣传、文化、人口计生、工商、质监、旅游等部门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各市地要明确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有关场所的经营者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加强对高危行为人群、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关于建设规范化性病治疗门诊的要求,完善性病治疗服务网络,及时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2.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减低艾滋病和毒品的危害。在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相结合,加强综合干预,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治疗效果。

3.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和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

(三)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到“十二五”期末覆盖全省。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落实和完善预防艾滋病、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安全防护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发改、卫生、质监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确证中心实验室具备开展艾滋病新发和既往感染检测能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的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流行特点,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公布疫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辖区合理设置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定期开展对感染者、病人配偶以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

(五)扩大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对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提高治疗效果。积极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提高治疗质量。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发改、财政、人社、工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求,结合财政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将抗机会性感染的必需药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和管理,全面落实关怀措施。

各级卫生、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实际情况,通过医疗救助解决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各级政府要为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帮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注意保护隐私。扶贫、人社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给予基本生活费补助。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各级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卫生、外事、教育、公安、人社、质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省内外国人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实施分类指导,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疫情较重的县级医疗机构要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重点科室就诊者和住院病人主动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适时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病人提供规范的治疗服务,预防二代传播,减少新发感染,降低病死率,尽快遏制疫情上升的势头。加强监测和宣传教育,保持疫情的低流行态势。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研究艾滋病综合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总结防治工作经验,探索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防治的工作模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整合防治资源,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充分认识艾滋病对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影响,将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制,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制定符合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考核不合格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充分发挥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协调机制的作用,充实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利用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

(二)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地要切实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基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新机制。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具备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责成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执业医师考试的内容,重视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开展公安、司法、质监等部门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防护的培训,加强职业防护。

(三)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合理安排防治经费。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对国际、国内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应当确保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各项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其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等优势,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合作,引导、促进社区组织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积极开展社区组织的管理及防治技术培训,提高防治工作能力。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通过委托、招标等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逐步扩大社区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覆盖面。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五)加大科研力度,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卫生、科技、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等部门要加强艾滋病的流行病学和干预研究,强化治疗药物、检测试剂和预防药剂及用品的应用研究,加强耐药监测、早期诊断、新发感染识别检测、快速诊断、防治效果评估、中西医结合治疗、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社会问题等方面的研究,着重解决防治策略、干预措施等关键问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继续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国际艾滋病综合防治的先进技术和理念,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防治经验。通过与俄罗斯的双边合作,加强边境地区的预防干预工作。

五、督导与评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督导评估框架,结合我省实际,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于2016年年初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抄送:省委各直属单位,省军区、驻军,哈铁,各大专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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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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