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2〕7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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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黑政办发〔2012〕7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大金融对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我省现代农业对金融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结合《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现代农业是以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普遍使用现代生产工具、全面实行现代经营管理为本质特征和主要标志的发达农业。作为农业大省,我省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粮食产量和商品粮量全国第一,在全国粮食宏观调控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金融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提高金融工具服务能力,加大金融对现代农业的支持力度,是助推我省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有效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金融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创新和研发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金融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一)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农业发展银行要紧紧围绕全省粮食生产,着力支持粮油收储、加工、流通等粮食全产业链发展,特别是支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使其更好地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着力支持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推进农业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要提高服务效率,努力降低融资成本。要不断加大项目营销力度,不断创新符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新信贷品种,支持特色农业、绿色农业的发展,增加现代农业信贷投放。

(二)加大对现代农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及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要紧密围绕我省建设现代农业的发展思路,突出金融支持的重点方向,加大金融对推进农业大调整、建设大水利、发展大农机、推广大科技、推进大合作、构筑大产业等方面的信贷投放。对辖内经营稳健、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好、具有发展潜力的农村优秀农业企业给予优先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农业企业探索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同时,要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的联保制度,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在手续齐全的条件下要在柜台一次性办结。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银团贷款方式满足农业企业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信贷需求。

(三)加大对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及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粮食产业、畜牧业、绿色食品产业、农机装备制造业、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林下经济产业、劳务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特色产业、种子产业、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等项目。根据项目资金的需求,不断开发创新多样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加快办理贷款审批,有效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农业科研、养殖、种植、加工、仓储、运输、销售及农资储备和供应等涵盖现代农业产业链和相关的农村服务业贷款,要给予大力支持,优先受理并缩短办理时限。同时做好配套金融服务工作,对已获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农业发展项目,信贷资金应予以优先支持。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融资需求。

(四)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中长期信贷投放的激励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城乡统筹发展、农业商品基地建设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不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信贷需求特点,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完善农业信贷管理制度,加强涉农基础设施信贷投放,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

三、多措并举,进一步拓宽现代农业的融资渠道

(一)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在机构设置实现县域全覆盖的基础上,增加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的机构网点,着力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扩大农户小额信贷的融资渠道。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加快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者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新型机构,不断拓宽农户信贷需要的融资渠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优化信贷结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通过零售、批发等多种方式扩大农户小额贷款覆盖面,积极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民联保贷款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探索发展针对性强、品种齐全的小额信贷产品,满足农户多样化的信贷需求。

(二)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农村金融市场多层次的金融需求。围绕金融服务满意度、便利度和贷款可得性,科学运用微贷管理等先进技术,全面推广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对象、行业特点、需求差异,细分客户群体,积极开发符合农村经济特点和农户消费习惯的金融产品。积极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探索以“订单+期货”模式引导订单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创新涉农科技金融产品,切实加大对农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信贷支持力度;立足区域经济特点,围绕地方支柱行业、特色产业及其核心企业、产业集群开发产业链信贷产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开发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产品,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和产业升级;加快结算产品创新,根据农村金融客户的融资特点创新结算产品,开发适合农村客户需要的结算工具,提高农村客户结算效率,降低资金在途成本,创新粮食流通信贷模式,支持粮食电子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创办“粮食银行”试点,减少粮食流通环节,增加农民收入。引导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信托基金等方式,不断拓宽融资渠道。

(三)积极探索扩大担保抵押物范围,发挥保险、担保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综合功能。努力扩大农村各类不动产、动产、权力抵(质)押的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户和农村中小微企业产权归属清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草原使用权、渔权、知识产权、股权、货物、农用生产设备、订单、应收账款等,积极发放抵(质)押贷款;大力推广农户种植、养殖业订单贷款、“公司+农户”贷款等。针对龙头企业和农户金融服务需求的特点,开发专门的龙头企业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金融业务产品和服务。鼓励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与发展订单农业相结合,大力发展以农产品收购订单为依据的跟单农业保险。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功能,不断创新担保方式,加快组建农业产业链、畜牧养殖、商贸物流、对俄经贸、社区服务等特色专业担保机构,以提升担保融资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探索金融衍生产品和新型投融资组合,不断创新投融资方式。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风险投资与信贷资金融合,为农业科技研发、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加快发展大额和信托类融资产品,通过银团贷款、金融租赁等方式,支持现代农机装备项目以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探索依托“公司+合作社+农户”等组织模式,积极发展订单农业贷款。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品种。

(五)拓宽涉农信贷资金来源渠道,扩大农村信贷规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确保实现涉农信贷投入有较快增长,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不低于上年水平。同时,鼓励各种资本和资金以多种形式流向农村和农业,充分发挥民间金融所蕴涵的巨大能量,限制金融机构把农村金融资源吸转到高利产业和区域。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在农村竞争和发展,以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提高和农村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完善体系,进一步为现代农业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支持环境

(一)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要合理分担农村金融的风险和成本,解决农村金融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要支持农业保险稳步开展。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在地方财政财力可承受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全省农业保险规模。加快推进国家补贴范围内的农业保险险种(15种类)在我省的实施与推广。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自主开展地方特色类经济作物的农业保险。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按规定给予营业税减免或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承包权。要探索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扶持办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经营的土地允许在土地剩余承包期内,以土地承包权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建立和完善农村动产、不动产抵押融资和各级土地流转配套机制,为贷款业务的开展做好配套服务。

(二)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加大金融支农的力度,做大做强农村金融产业,努力构建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间金融以及其他金融组织相互并存、定位明确、分工合理、功能互补、竞争有序、高效运行,能满足农业经济需求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要完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功能,拓宽业务范围,围绕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好政策性金融服务。要改革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降低信贷准入门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改善对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其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农村经济的功能。要健全邮政储蓄银行运作模式,建立吸存资金回流机制。要培育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在农村发起成立村镇银行、专业化贷款公司,规范民间借贷业务,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增加农村信贷供给。要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体系,有效增强农业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化解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三)建立规范的农村中介组织体系。培育建立规范的农村中介组织体系,消除对接障碍,实现金融与农业的融合和互动双赢。要做大做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设立商业化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农村互助担保组织,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切实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题。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动产、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探索建立便捷的农村土地、林地使用权抵押、农村承包土地收益权抵押、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抵押、农村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搭建流转平台。要进一步加强有效监督,规范农村担保抵押评估机构行为,提高其信誉、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建立健全的农村信用体系。各级政府要重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通过开展“信用乡村”、“信用农户”创建活动,创新考核机制,建立守信获益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加强农村信用文化培育,逐步将农户及农村个体工商户纳入征信系统,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加快农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的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机制,为实现金融业和现代农业良性互动发展提供信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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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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